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市区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负责营运、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与管理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在本市市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经营区域内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准予许可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江苏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标准;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初始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元;
  五车辆已使用时间不超过3年自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起算;
  六市区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住址登记在市区;
网约车运输证如何办理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纯电动汽车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四项以外的规定条件,且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公司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等评报告;
  七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证明.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起算不超过8年.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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