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网约车理赔案例分析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到来,网约车成为代步新贵。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等智能设备,登录网约车平台,预约代步工具。不仅可以网约出租车,连闲置在家的私家车都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那么,网约车在运营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引起了一定损害,可否向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索赔?我们先把网约车中的出租车排除在外,因为出租车加入的就是针对运营车辆的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能赔。只有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且涉及人伤物损时,才会发生由谁来买单的疑问。
二、案例介绍
实例1
7月,网约车新政后北京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正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审,“网约车”与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网约车”全责。保险公司对“网约车”的责任拒赔。小轿车司机把“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运营商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目前一审已宣判。
实例2
市民韩某将乘用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成为网络专车。这辆车被租出后肇事,将兰某撞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拒赔。伤者兰某将韩某、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基本相同,而被保险人的反驳理由十分简单也很通情达理:第一,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其性质属于出租车业务,而其加入的是私家车保险,营运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私家车保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按照保险法规定,车辆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要么解除保险合同,要么增加保费。如果未通知的,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一般都在保单上记载“风险增加时需要通知保险公司”的提示。私家车网约运营,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理应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被保险人反驳的理由:第一,投保时并无说明私家车运营网约车业务发生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第二,在保险单上有关车辆风险增加的提示中,并无明确提示私家车做网约车业务属于风险显著增加,需要通知保险公司;第三,保险公司并无适合私家车运营网约车业务的保险,那么加入私家车保险后发生的保险事故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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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案例进行承保流程分析:
流程分为展业、投保、保险公司承保、核保、理赔。展业因为网络时代的发展,很多保险公司已经有了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的操作系统,因此不再进行叙述。
(一)投保:
车主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车辆投保,车辆保险手续按如下办理:个人车辆办理投保时,应携带驾驶员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介绍信以及有投保车辆相关的证件。经验明证件后填写投保单,并将投保车辆开到指定地点进行必要的检查,符合保险条件后,由投保人确定起保时间,并核收保险费。
一般,车主会为车辆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交强险”。车损险负责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自身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保险公司承保: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解释说明义务;协助投保人计算保险费、制定保险方案或拟定批改方案;保险人对保险车辆进行检验、验证、初审;保险公司录入投保信息或批改信息,提交核保,待核保通过签发保单或批单、保卡等资料。
(三)保险人核保:
根据核保要素识别和评估投保风险,在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的提高和企业信誉的建立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核保工作包括事前风险选择和事后风险选择两个方面。
在案例涉及的私家车中,主要是对投保人的资格的资格进行审核,对投保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评估,预防保险欺诈,对保险车辆进行实际的检验,包括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复印行驶证、购置车辆的完税凭证,拓印发动机与车架号码,对于高档车辆进行拍照和建立车辆档案,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四)理赔:
在上述网约车理赔案例中,因其买的不是营运保险,却经营出租车业务,理赔难不仅有保险产品不对路问题,还受到其他要素的影响。
目前暂无适合私家网约车加入的保险。因为保险公司面对的是保险风险发生率完全不一的人,私家网约车中有的将其作为职业每天十几小时载客,有的仅月载客数次,出车的频率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天气而异,因生活节奏而异。由于网约车的出车频率随意性太强,其风险程度参差不齐,保险品种内的风险率无法进行测算,因此,无法根据大数法则下的风险发生率对保险费率进行厘定。保险风险发生率随着载客次数的变化而变化,面对如此风险率不一的人,无法采用统一的保险费率标准,保险公司暂时无适合险种出台。
其他因素则有以下几条:
第一,私家车车主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后,没有及时变更车辆原有的运营性质,私家车车主与保险公司沿用旧有的商业保险合同。目前,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仍是各自经营,二者未达成紧密合作。因此,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无法实现数据的及时对接,自然保险公司也就无法在私家车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时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进而去强制要求网约车车主变更运营性质,达成新的商业保险合同。另外,很少有车主会主动向保险公司申报变更运营性质。
在为家用机动车投保时,保险费率标准低。
第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明确规定受害人第三人的划分范围。该条例将本车人员排除在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范围之外,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车在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时更改了车辆运营性质,与保险公司达成新的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仍旧能以网约车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为理由而拒绝理赔。
第三,私家车驾驶员没有受过商业运营驾驶车辆的专业训练。在国外,如要获得出租车司机的驾驶执照,除考普通驾驶执照的必修科目外,还必须增加出租车载客驾驶科目的训练和考试。如果没有接受过此类专业训练,对如何安全驾驶和保护乘客,仅限于感性认识,没有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那么当驾驶途中路况突发异常的情况下,就不知如何有效保护乘客的安全,容易发生载客受伤的事故。
因此,当加入私家车保险的网约车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因驾驶员没有受过专业训练而导致风险显著增加的运营车辆拒赔,于情于理都无可指摘。
三、建议:
2016年7月,我国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网约车虽然取得了合法地位,但是,针对网约车的保险理赔为题有关部门未给出官方的明确答复。基于目前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网约车保险理赔实务问题也亟待解决。为了解决此难关,网约车保险可借用货物运输险中的开口保单方式,采取费率差别化措施来为网约车量身定做,新型保险的要点如下:
网约车投保时可按照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率收取保费;保险合同期满时,根据网约车平台提供的出车记录,调整保费,多退少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保险公司退还保费给投保人;根据驾驶人员(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段的风险发生的经验数据,设计出适合各种年龄段的保险费率。
如此这般,被保险标的风险程度不一的问题,将可迎刃而解,新的保险产品问世指日可待,理赔难亦可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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