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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09
【字 号】东府〔2008〕113号
【施行日期】2008.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2008〕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旅行社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粤府〔2008〕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推动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重点,加强规划引导
  (一)突出产业发展重点。按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要求,促进服务业尽快发展成为
我省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提高全省产业整体素质。大力发展面向生产和民生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与商务服务、会展与旅游、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供应链管理、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智能管理等现代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传统服务业。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建设,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体育等公共服务事业。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环境整治,加强农村交通、电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研究、细化我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和支持方向。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完善我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促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加强区域布局规划。统筹区域服务业发展,广州、深圳市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尽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珠江三角洲地区要把服务业摆在重要位置优先发展,努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加强农村服务和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旅游等特服务业产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要求,制订完善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各地可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各自特点,整合服务业资源,规划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化发展载体,形成各具特的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包括城市商务服务、金融商务与后台服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服务外包、现代物流、软件开发、旅游综合开发等不同功能的产业集聚区。支持规划建设城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依托产业集和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生产服务业集聚区,省财政已安排的各类对口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快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开展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重点安排对全省服务业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现代生产服务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已纳入《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有关重点专项规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并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施。
  (五)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推进粤港澳金融合作与开放,加快建立粤港澳金融交流合作平台。支持广州、深圳市吸引金融机构在两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建设金融功能区和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加快建设华南(深圳)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
发展和完善信贷、资本、保险、担保、期货、外汇、黄金和产权等各类金融市场。支持中央和全国性驻粤金融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地方金融龙头企业和社区性、专业性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公司、社区中小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住宅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加快发展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组织,提高金融服务“三农”水平。
  (六)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保障国家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和规划建设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外包生产服务。省财政已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的面向开发区和服务业集聚区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接总承包与总集成、融资租赁、研发设计与样品制造、咨询服务、产品检测、第三方物流、专业售后服务、设备维修与租赁、节能环保服务、人才交流与培训、会展传媒服务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各种服务平台,包括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品设计和质量检测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的建设,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示范项目。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奠定产业基础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凡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粤依法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项目,优先安排进驻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经认定后地方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扶持发展服务业企业集团。鼓励服务业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创新服务业组织形式。在重点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标志性的、在国内外市场有影响力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扶持一批面向“三农”、中小企业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持有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企业拥有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营”。对申请财政补助并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从财政各类对口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服务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整合,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九)培育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修订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把创新金融、创意设计、文化创意、网络技术(包括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数字内容、现代物流、专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外包等具有高新技术成份的高端服务业和战略产业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
  三、深化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加快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改革。推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配套服务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鼓励旅行社和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抓紧制订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管理水平。重点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建设、公共交通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委托企业经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统筹海陆空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快速、便捷的通行环境,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十二)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一律停止执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含中医药)、旅游、体育、建设等社会事业领域中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具体目录另行公布),要抓紧研究提出各类市场主体进入的具体办法。对新兴服务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允许各类经济主体经营,并积极试行登记注册。设立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其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条件依国家有关规定按最宽要求办理。对内资企业和个体商户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直接登记,有关部门应予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总店已获批准的,属下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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