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5.26
∙【字 号】东府办〔2011〕66号
∙【施行日期】2011.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
建设平价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保证,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根据省物价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设平价商店要以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为宗旨,实现“农超对接”、“产销对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形成合理价格;坚持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履行应急稳价义务,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平价商店在政府引导扶持下,自主经营。
二、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年度目标
到2011年底,全市建设不少于60家平价商店,原则上每个镇街不少于2家。具体安排如下:
1.准备期(2011年3月——2011年4月)
认真领会省关于建设平价商店的有关精神,制定我市建设平价商店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部署建设平价商店工作任务;加大宣传力度,为完成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2.实施期(2011年5月——2011年11月)
5月底前,每个镇街建成至少1家平价商店(含供销系统的平价商店),供销系统现有的4家综合商场将改建成平价商店,并将供销系统即将建成的粮油直销连锁店改建成粮油平价商店;9月底前,每个镇街再建成1家平价商店(含供销系统的平价商店)。
供销社暂时无法设立平价商店的少数镇街,可选择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建设平价商店。
3.考核期(2011年12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平价商店建设进行督查和考核,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平价商店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原则。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平价商店建设。
二是坚持产销对接原则。通过扶持大棚建设、冷库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以合同等有效方式明确政府、供销社及平价商店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规范运营和管理。
三是坚持企业运作原则。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同时鼓励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平价商店的建设,给予同等政策扶持。
四是坚持惠民利企原则。通过建设平价商店,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三、平价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
(一)设立方式
1.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直销门店或在超市内设立农副产品专营区;
3.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市场或在超市、农贸市场内设立农副产品专区(专柜);
4.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众生活必需农产品为主的平价专区;
5.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直销门店;
6.市政府及各镇街(含下属居委会、村委会)投资建设的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市场或市场内设立农副产品专区。
(二)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不少于50平方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不少于300平方米,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平价商品主要为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必须符合《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的有关规定;
4.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5.以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销售众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6.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三)资质认定
1.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分别向市供销合作联社、农业或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大棚怎么样建造的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申请的供销合作联社、农业或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市物价局。
3.市物价局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予以认定的,
应当向社会公布;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
平价商店一经市物价局认定,自动成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承担价格监测预警义务。
四、加强政策扶持
(一)保障经营场所
各镇街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