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铜陵三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铜陵三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0)皖07民终1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小文尹雪茗管佳丽 
【审理法官】朱小文尹雪茗管佳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铜陵三亿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久超物流有限公司;史国龙 
【当事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铜陵三亿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久超物流有限公司史国龙 
【当事人-个人】史国龙 
【当事人-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铜陵三亿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久超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铜陵三亿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久超物流有限公司;史国龙 
【本院观点】皖G×××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被撞后,在铜陵顺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期间为2019年10月5日至同年11月21日。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皖G×××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被撞后,在铜陵顺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期间为2019年10月5日至同年11月21日。一审诉讼中,国泰财保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安徽利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三亿公司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重新评估,该评估公司2020年9月25日出具皖利君价评报字(铜陵)[2020]第013号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皖G×××某某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评估价格为42503元;同日还出具皖利君价评报字铜陵评字[2020]第013号停运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皖G×××某某/皖G×××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辆自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21日停运损失价值为55977元。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三亿公司车辆停运损失是客观发生的。由于
三亿公司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其在维修期间所形成损失是必然的,并不属于间接损失,故国泰财保公司上诉称停运损失及停运损失评估费系间接损失,且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三亿公司的停运损失,久超公司应需赔偿,鉴于久超公司已投保,其应赔偿的责任则由国泰财保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国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03: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5日,徐传勇驾驶久超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苏A×××某某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铜陵市石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碎石岭下坡处与对向行驶的吴祖华驾驶三亿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皖G×××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第34070212019000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传勇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三亿公司
车辆损失价值、车辆停运损失,未能得到赔付,故三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前,三亿公司委托安徽全衡资产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53809元,评估费2500元;委托安徽同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停运损失为113340.50元,评估费5667元。且,皖G×××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被撞后,在铜陵顺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期间2019年10月5日至同年11月21日。    诉讼中,国泰财保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委托安徽利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三亿公司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重新评估,该评估公司2020年9月25日出具皖利君价评报字(铜陵)[2020]第013号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皖G×××某某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评估价格为42503元;同日还出具皖利君价评报字铜陵评字[2020]第013号停运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皖G×××某某/皖G×××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辆自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21日停运损失价值为55977元。    另,三亿公司庭前撤回了对徐传勇的起诉。久超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申请追加史国龙作为本案被告。    同时查明,2018年5月5日,久超公司与史国龙签订车辆挂靠管理合同一份,约定车牌苏A×××某某重型厢式货车从2018年5月5日起挂靠久超公司,久超公司负责管理,每年缴纳管理费800元。协议(合同)有效期五年。久超公司为苏A×××某某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国泰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
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全衡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同正行停运损失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两张、修理费发票、交强险投保单、商业险保单、保险条款、挂靠合同和本院委托利君评估公司的两份评估报告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驾驶人徐传勇是否应当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2、三亿公司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如何赔偿,其中停运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3、三亿公司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如何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国泰财保公司上诉称,一审中,我公司提出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是合理合法的,而一审判决却以形成停运损失是必然发生的为由认定停运损失不属于间接损失,是对相关法律的错误适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不赔偿停运损失55977元及停运损失评估费2799元。    综上所述,国泰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铜陵三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7民终102号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某某鸿信大厦某某某某。
     负责人:史晋,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健,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铜陵三亿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国际汽车城某某某某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久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赵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史国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三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亿公司)、南京久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超公司)、史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71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