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平原、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6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鲁明何云霞拜建国
【审理法官】鲁明何云霞拜建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任平原;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捷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任平原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捷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任平原
【当事人-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捷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赵正业山东建鲁律师事务所;卢桂青、靳怀宇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赵正业山东建鲁律师事务所卢桂青、靳怀宇河南
好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旗赵正业卢桂青、靳怀宇
【代理律所】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山东建鲁律师事务所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任平原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捷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本院观点】任平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任平原的停运损失事实存在,但其要求赔偿的停运损失过高,其停运损失应当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任平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任平原的停运损失事实存在,但其要求赔偿的停运损失过高,其停运损失应当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883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平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63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08:49:31
任平原、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民终6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平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南首。
法定代表人:于有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刘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朱静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捷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一种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业,山东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某某某某。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青、靳怀宇,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某某中润世纪广场某某楼1-301/div>
负责人:靳刚,总经理。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飞。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平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捷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883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平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任平原的停运损失事实存在,但其要求赔偿的停运损失过高,其停运损失应当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883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平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63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鲁 明
审判员 何云霞
审判员 拜建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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