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东建运输有限公司、李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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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州市东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坝村万红大道南侧东建德出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窦维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艳梅,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彬,*,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6072。
负责人:弭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龙,山东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康捷宏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S228与京博大道交叉口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0D72J。
法定代表人:张蓓蓓,经理。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民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4940K。
负责人:韩立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晨,该公司员工。
被告:淄博驰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U9X121D。
法定代表人:赵磊,经理。
原告青州市东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建公司)诉被告李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滨州市康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康捷物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淄博驰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驰隆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艳梅,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彬、康捷物流公司、人寿保险公司、驰隆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等约计274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9日14时13分许,被告李彬驾驶鲁CS****(挂车鲁C0****挂)重型半挂车,在事故地点与冯现祝驾驶的鲁VG****重型栏板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青州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彬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鲁CS****(挂车鲁C0****
挂)重型半挂车车主为驰隆公司,鲁CS****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鲁C0****挂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诉求如前。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原告的请求事项属于我司免赔范围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适格的侵权人承担,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属实,对于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及护栏受损,因驰隆物流公司已赔偿护栏损失12242元,该公司申请,我司将交强险2000元支付给驰隆物流公司。我司交强险项下财产限额2000元已使用完毕,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我司不予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我司赔偿范围。
被告李彬、康捷物流公司、驰隆物流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9日14时13分许,被告李彬驾驶鲁CS****(挂车鲁C0****挂)重型半挂车沿仙客来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州市仙客来南路弥河镇中海油加油站南口处向左变道时,与沿路顺行的冯现祝驾驶的鲁VG****重型栏板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现祝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驰隆物流公司系鲁CS****(挂车鲁C0****挂)重型半挂车的登记车主,被告李彬在驾驶该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为鲁CS****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16时始至2022年1月15日16时止。
被告为鲁CS****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18时30分始至2022年4月14日24时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
告的车辆营运损失进行了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出具山恒源【2022】鉴评字第008号车辆营运损失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鲁VG****重型栏板货车的营运损失约为2448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
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停运损失24480元;2、停运损失评估费3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停运损失评估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27480元。
同时查明,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316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彬的驾驶证、行驶证,被告提交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款项支付凭证,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书及评估费发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侵权民事案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
损。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认定被告李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现祝无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为本案事故车辆鲁CS****(挂车鲁C0****挂)重型半挂车投保的交强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而存在的保险。人寿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否负有责任,人寿保险公司均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法定义务,在保险人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定责任。被告缴清了交强险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事故承担法定的保险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保险事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但人寿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人路产损失2000元,交强险数额已用尽,故人寿保险公司不再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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