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富强物流有限公司、梁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鲁17民终3394号
【审理程序】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二审
【审理法官】赵洪科李锋孙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菏泽市富强物流有限公司;梁燕;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邵彦军
【当事人】菏泽市富强物流有限公司梁燕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邵彦军
【当事人-个人】梁燕邵彦军
【当事人-公司】菏泽市富强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菏泽市富强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梁燕;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邵彦军
【本院观点】关于梁燕的停运损失、评估费共14784元的承担主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免责事由新证据质证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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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梁燕的停运损失、评估费共14784元的承担主体。本案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属免责条款,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富强物流公司虽在投保人声明上加盖印章,但其并不认可安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且投保人声明仅显示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未显示安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所涉及的概念向投保人作了通常人能够理解的充分的说明解释。安华保险公司就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安华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燕的停运损失、评估费共14784元。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一审向富强物流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的EMS邮件送达回执显示由曹明环签收,中国邮政寄递平台亦显示该EMS邮件为曹明环本人签收,富强物流公司虽称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关于梁燕的停运损失评估,系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故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富强物流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赔偿梁燕停运损失、评估费共计147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四、菏泽市富强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30: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3日15时,邵彦军驾驶鲁RM××××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定砀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冉回镇折桂集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朱庆杰驾驶鲁R3××××的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松炜、王奇)尾随相撞后,朱庆杰车辆失控又撞到曹明振驾驶的鲁R9××××小型轿车及刘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张家豪)相撞,造成李松炜、王奇、刘霞
、张家豪受伤,多方车辆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陶大队处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彦军负全部责任,朱庆杰、曹明振、刘霞、李松炜、王奇、张家豪均无责任。鲁RM××××号车车主系富强物流公司,邵彦军系富强物流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鲁RM××××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在刘霞案中已经本院判决履行2000元。梁燕系鲁R3××××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系依法从事客运的车辆。经山东正义和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鲁R3××××号车每日停运损失价值为376元。梁燕为此支出评估费2000元。鲁R3××××号车从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3日在菏泽市定陶区鑫盛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共计34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造成的损失……”该说明书所附的投保人声明中有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投保人签章处盖有物流公司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邵彦军应承担涉案事故的全部责任。邵彦军、富强物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梁燕涉案车辆是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其主张的停运损失费12784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款14784元,系因涉案交通事故无法从
事其经营活动因停运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予以支持。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已无剩余。安华保险公司认为梁燕主张属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事项,并提交保险条款、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人声明,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充分说明告知义务。富强物流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上加盖公章。富强物流公司、邵彦军未到庭质证,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认定安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充分说明告知义务。故安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梁燕主张的停运损失费及因确定停运损失所支出的评估费,应由富强物流公司赔偿。邵彦军作为富强物流公司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菏泽市富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梁燕停运损失、评估费共1478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邵彦军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元,由菏泽市富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富强物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富强物流公司在安华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梁燕的损失应当由安华保险公司承担;2.一审程序违法,富强物流公司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梁燕损失鉴定时没有通知富强物流公司。 综上所述,富强物流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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