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刘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刘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鄂05民终24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晓峰张原鹏王瑞菊 
【审理法官】谷晓峰张原鹏王瑞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刘炎海;江道红;闫光锋;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西峡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刘炎海江道红闫光锋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西峡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炎海江道红闫光锋 
【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西峡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聂兵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李永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聂兵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李永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鹏聂兵李永波 
【代理律所】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被告】刘炎海;江道红;闫光锋;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西峡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华安财保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告知说明义务?根据华安财保公司一审举证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投保人声明,尤其投保人声明中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华安财保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告知和明确的说明义务,对间接损失即停运损失49288元、鉴定费3000元可以免赔。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华安财保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告知说明义务?根据华安财保公司一审举证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投保人声明,尤其投保人声明中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华安财保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告知和明确的说明义务,对间接损失即停运损失49288元、鉴定费3000元可以免赔。闫光锋、晟通物流公司辩称保险单出单时间与盖章时间不符,未提交证据证明,不能以此说明华安财保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告知说明义务。刘炎海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3541元(含车辆损失59453元、停运损失49288元、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1800元),二审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晟通物流公司为豫R×××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华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由华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华安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50%的比例
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部分,由闫光锋、晟通物流公司、宏运物流公司按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刘炎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113541元,应由华安财保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9626.50元,共计31626.50元。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外的停运损失49288元、鉴定费3000元,由闫光锋、晟通物流公司、宏运物流公司按50%责任比例连带赔偿26144元。    综上所述,华安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刘炎海损失31626.50元;    三、闫光锋、西峡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刘炎海损失26144元;    四、驳回刘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刘炎海已预交),由刘炎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4元,由闫光锋、西峡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3:48: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日11时2分许,江道红驾驶车牌号为豫R×××某某(豫R×××某某)号重型半挂货车,沿荷当线行驶至荷当线干溪峡口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某某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日,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205824201800028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和江道红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鄂E×××某某号重型罐式货车进行施救,花去施救费1800元。    鄂E×××某某号重型罐式货车所有人为刘炎海,2018年1月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鄂交运管许可宜昌字xxx号。    2018年11月5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鄂E×××某某号重型罐式货车定损金额为59453元。    2019年1月10日,当阳市经林汽车修理厂出具《证明》一份,内容:“现有鄂E×××某某号重型罐式货车于2018年11月1日因交通事故到我厂拆检定损维修。维修时间从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出厂,维修时间总计61天,特此证明。”    2020年7月16日,荆门市宏权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宏价评报字[2020]第123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通过价格鉴定评估,鄂E×××某某号陕汽牌SX5315GFLNT456重型罐式货车在价格鉴定评估基准期间停运损失为808元/日(大写
捌佰零捌元/日)。花去鉴定费3000元。    一审法院同时查明,江道红驾驶的豫R×××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R×××某某号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为闫光锋。豫R×××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晟通物流公司,豫R×××某某号半挂车挂靠在宏运物流公司。晟通物流公司为豫R×××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华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2018年3月2日0时起至2019年3月1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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