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
作者:刘浪 章祺睿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4
        [典型案例]王某系中石化某工程公司下属建筑安装公司(系二级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员工。后被派遣至建筑安装公司某项目部工作,系材料计划员,具体在某仓库上班,主要负责与材料计划相关的工作。2013摩托赛车11大学毕业生个人总结月3日,王某与蒋某、李某事先预谋,欲利用王某在仓库上班之机,窃取公司购买后放置于某仓库的不锈钢无缝管,由李某与经营废品收购的侯某商定收购价格与接应车辆。当日10时许,侯某驾驶小货车来到该仓库附近,由王某、蒋某将其带至该仓库,待小货车从仓库正门开入仓库之后,王某和蒋某迅速将仓库的正门关上,后三人会同由王某叫来的叉车司机林某将某型号不锈钢无缝管3160梦见别人怀孕>描写水面的词语公斤(价值人民币165940元)搬运至小货车上,王某、李某二人则在仓库外望风。装车完毕后,王某同侯某驾车驶出仓库后门,欲将该批不锈钢无缝管运出时被人发现,王某和侯某弃车而逃。
        经查实,某工程公司2013年之前系中石化集团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2013年改制后,某工程公司变更为中石化炼化集团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王某在2008年与某工程公司签订过一
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其职位为技术操作。在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2013u盘文件恢复年公司改制后,某工程公司将其转岗为管理人员,并通过正式文件任命,文件上有该公司党委印章。
        本案中,除王某外,蒋某等人均不是公司员工,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全案定性的关键就在于厘清王某的行为性质。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系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经过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任命,任职程序正规,且文件上有该公司党委的签章,据此应认为王某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伙同他人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系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其利用相关的职务便利,意图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系材料计划员,虽有材料使用计划之职责,但是材料的出库和进库均需要其上级主管签字才可生效,其不具备经手、管理该批货物的权力,且仓库中另外配备了保管员,其亦并不负责保管,故其窃取财物的行为不具备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针对上述观点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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