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洁、谭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周洁,*,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谭英,*,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周洁与被告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收款码3月1日新规
原告周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3月8日以店内宴席需要采购大量食材为由向原告借款1850元,当时原告是以支付宝向被告所提供的收款码进行扫码支付,约定宴席结束后归还。宴席结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电话关机,不回,失去联系。
被告谭英未作答辩。
原告周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谭英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周洁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具备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8日,原告周洁给被告谭英借款1850元,按照被告谭英指定的支付宝收款码扫码支付。后经原告周洁多次催讨,被告谭英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周洁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洁借款1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经发生的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谭英负担。本判决在送达中如需公告,公告费由被告谭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郭韶华
审判员  尹学友
审判员  谭远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雪梅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