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特种设备使⽤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
条件)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可提出申请:(1)具有法定资格,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证照或者个⼈⾝份证明(适⽤于公民个⼈所有的设备);(2)使⽤的特种设备是合法⽣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容器、压⼒管道的安装、改造、重⼤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需要⾸次检验或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还需经检验合格。
⼆、办理材料
委托他⼈办理时提供,提交被委托⼈的⾝份证件原件核对,被委托⼈的⾝份证件复印件需由其本⼈签名。
委托他⼈办理时提供。
适⽤于⾸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按不同设备填写不同表格。
适⽤于⾸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使⽤管理⼈为单位的,提供统⼀社会信⽤代码的证明;使⽤管理⼈为个⼈的(适⽤于公民个⼈所有的特种设备),提供个⼈⾝份证。
适⽤于⾸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含产品数据表、车⽤⽓瓶安装合格证明,与原件核对。
适⽤于⾸次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使⽤前⾸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前的⾸次检验报告,新使⽤单位登记提交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与原件核对。
适⽤于换证登记提供。
适⽤于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换证登记提供。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的原《特种设备使⽤登记表》要标有注销标记。
适⽤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容器⾸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瓶⾸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于锅炉⾸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余热锅炉不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于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于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提供
适⽤于补证登记提供。
适⽤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提供,需加盖使⽤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
2017年12⽉13⽇以后办理特种设备施⼯告知的机电类特种设备需提供。需加盖使⽤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上办理流程如下(适⽤于⾸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瓶除外):
(1)申请
申请⼈登陆⼴东省特种设备电⼦监管外⽹系统(v:8091/gdtsout),或进⼊⼴东省⽹上办事⼤厅汕头分厅(v/),进⼊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系统,点击“在线申办”提交相关材料,⽹址提出申请,填写资料。
(2)受理
实施机关⼈员2个⼯作⽇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申请材料进⾏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申请⼈符合申请资
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在⽹上签收;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市⾏政服务中⼼窗⼝提交纸质材料。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作⽇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后,本次申请即终⽌。申请⼈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受理之⽇起15个⼯作⽇内,作出⾏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登记表》;补证登记、换证登记⾃受理之⽇起5个⼯作⽇内,作出⾏政许可决定,对于⼀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登记的可以延长⾄15个⼯作⽇,出具《特种设备使⽤登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政许可决定书》,书⾯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登记表》。申请⼈可选择⾃取或者邮寄送达的⽅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员进⾏现场核查。被许可⼈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窗⼝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办理流程如下(适⽤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瓶(车⽤⽓瓶除外)⾸次登记、新使⽤单位登记):
(1)申请
申请⼈在特种设备投⼊使⽤前,可通过窗⼝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作⽇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后,本次申请即终⽌。申请⼈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次登记、跨登记机关⾏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单位登记⾃受理之
⽇起15个⼯作⽇内,作出⾏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登记表》;补证登记、换证登记⾃受理之⽇起5个⼯作⽇内,作出⾏政许可决定,对于⼀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登记的可以延长⾄15个⼯作⽇,出具《特种设备使⽤登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政许可决定书》,书⾯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登记表》。申请⼈可选择⾃取或者邮寄送达的⽅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员进⾏现场核查。被许可⼈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市⾏政服务中⼼⼆楼西厅质监窗⼝
五、办理时限
15(⼯作⽇)
六、办理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
个人营业执照办理网上办理不收费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使⽤管理规则》(2017年)
3.4.1.1按台(套)办理使⽤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登记表,向登记
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登记表(⼀式两份);(2)含有使⽤单位统⼀社会信⽤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份证明(适⽤于公民个⼈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使⽤前⾸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前的⾸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驶证(适⽤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容器)、书(适⽤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瓶);(6)锅炉能效证明⽂件。锅炉房内的分汽(⽔)缸随锅炉⼀同办理使⽤登记;锅炉与⽤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于或者等于1000⽶时,压⼒管道随锅炉⼀同办理使⽤登记;包含压⼒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管道可以随其压⼒容器⼀同办理使⽤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缸、压⼒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单位根据产品出⼚的相应资料填写。可以采取⽹上申报系统进⾏使⽤登记。
《特种设备使⽤管理规则》(2017年)
3.4.1.2按单位办理使⽤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登记表(⼀式两份);(2)含有使⽤单位统⼀社会信⽤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4)《压⼒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注3-1:新投⼊使⽤的⽓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定期检验的
⽓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东省⼈民政府第四轮⾏政审批事项调整⽬录》(2009年)
全⽂条款表格
⼴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
第⼆⼗⼆条特种设备在投⼊使⽤前,使⽤管理⼈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登记,取得使⽤登记证书。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管理⼈;
(⼆)申请⼈按照规定聘⽤取得相应资格的⼈员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作;
(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管理⼈可以⾃投⼊使⽤之⽇起三⼗⽇内办理使⽤登记⼿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五条特种设备在投⼊使⽤前或者投⼊使⽤后30⽇内,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三条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使⽤前或者投⼊使⽤后三⼗⽇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登记,取得使⽤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章来源:⼴东省⽹上办事⼤厅(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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