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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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付存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娜,*,1981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辛有清,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供暖2022从什么时候开始
原告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以
下简称友谊医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娜,被告友谊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城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友谊医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判令友谊医院赔偿损失286202元;3.友谊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向我公司递交了新建用热报装卡,申请通州区新华医院(后更名为友谊医院)项目接入被告集中供热。2016年6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与我公司签订了《供热管网使用合同》,由我公司将供热一次管网引入通州区新华医院(后更名为友谊医院)项目红线外一米处。2017年11月开始,我公司为被告提供供热服务,双方于2020年11月15日签订书面《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自双方实际建立委托供热关系至今已满四个采暖季。截至2021年11月6日,我公司提供2021-2022采暖季的供热服务,仍积极为被告供热采暖设备系统进行检修、维护。2021年11月18日,我公司收到被告发来的函件,称其已更换供热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现原被
告于合同届满后并未订立新合同,该合同理应自动延续。另根据《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甲方擅自拆改供热采暖设施,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现被告切断了原有供热管线,在未办理任何停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供热公司,改由其他公司供热,弃用我公司集中供热方式,浪费了供热资源配置。被告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
被告友谊医院辩称:不认可新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双方的合同到期合法终止,我院不存在违约或者违法终止的情形,我院在合同到期前对于不续订合同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第二,从合同来看,合同中并没有委托对热力站及二次线进行运维、巡检等内容,按照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当按照产权界定各自的设施维护义务,按照产权界定,热力站和二次线均属于友谊医院产权,应当由友谊医院运维。即便新城公司认为上述设施属于其非供暖季的维护范围,这个维护行为也发生在合同期限内,合同并没有说明该费用不包含在合同金额内,也没有说明合同一旦终止该费用应当由友谊医院额外承担。我院认为新城公司的主张并不属于
损失的范围,而属于其对于合同履行的支出。第三,新城公司主张的相关损失和项目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新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5日,友谊医院(用热人,甲方)与新城公司(供热人,乙方)签订《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采暖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潞苑东路101号院,采暖计费总面积75301.93平方米,采暖期执行本市法定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费总计3268644.57元/采暖季,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按产权界定供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甲乙双方按分界范围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根据计划进行设备系统检修,发生故障及时排除,甲方提供配合等。上述合同第十
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2021年11月4日,友谊医院向新城公司发送《关于北京友谊医院通州院区变更采暖季供热单位的函》,内容为:“根据我院通州院区二期施工建设安排,今年9月,我院规划建设处及施工单位已经完成了二期项目热力管线的预留及一期新热力管线的接入工作。原供热管网已切换至新的供热路由。由于新引入热源的产权单位为北京京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故今后我院供暖季供热单位变更为该公司。”2021年12月6日,新城公司向友谊医院寄送《<关于北京友谊医院通州院区变更采暖季供热单位的函>的回函》,内容为:“贵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我公司发送的《关于北京友谊医院通州院区变更采暖季供热单位的函》已收到,就贵方变更供热单位的告知,我方不同意贵院的决定与行为,具体回复如下:公司自2017年贵院建设成立并投入使用开始,为贵院提供供热服务,至今已安全平稳运行了三个采暖季。我方为保证贵院冬天供暖,在正式供暖前进行了大量的维修保养工作,现贵院于本采暖季10月28日试运行开始后、11月15日正式供暖开始前发函告知我方启用了新的供热公司,我方实难接受。请贵院继续履行双方于2020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021年12月10日,友谊医院签收上述回函。
庭审中,新城公司表示,该公司供热范围主要是通州新城大运河以东,热源来自河北省三河市,需从三河引入铺设环状供热管网到通州,2016年,通州区卫健委即与该公司签订供热管网使用合同,接管网为通州区新华医院供热,通州区卫健委向该公司支付供热管网使用费562万元,该公司自2017年底开始正式向通州区新华医院供热,2018年,通州区新华医院原址变更为友谊医院通州院区,该公司继续为友谊医院供热,并与友谊医院于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11月份或12月份签订期限为一年的采暖合同;对此,友谊医院表示,2018年下半年,通州区新华医院原址划拨给友谊医院,2018年11月份,新城公司开始为该院提供供热服务,每年都签订书面采暖合同。关于2021年11月友谊医院变更供暖季供热单位的原因,友谊医院表示系因医院新建的二期工程供热,新城公司报价较高,需要支付几百万元额外费用,该院无力支付,一期和二期工程只能用一家热力公司;对此,新城公司表示关于二期工程供热之前确实报价比较高,后来开出同样条件,友谊医院还是更换了供热单位。友谊医院认为《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包含了供暖季供暖服务和非供暖季维修保养义务,新城公司认可非供暖季院区内设备维护保养和巡检是其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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