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臻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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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2022从什么时候开始原告:北京福臻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18号福臻家园6号楼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高领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玮,*,1983年9月22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18号福臻家园8号楼3层30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王玮之母),住同王玮。
原告北京福臻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臻物业公司)与被告王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臻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被告王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臻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玮赔偿福臻物业公司财产损失53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玮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玮系福臻家园小区8号楼3层304的业主,福臻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物业服务及相关设备维护。2021年9月14日,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分公司方庄供热服务中心在小区张贴了《供热灌水及缴费通知书》,告知小区的住户,因冬季供暖,该公司定于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4日对供热管道进行灌水、试压,需要家中留人观察,发现泄露
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进行维修。灌水试压期间,王玮家中未报告异常情况。2021年9月26日上午,8号楼一楼住户报告该楼的电梯井等多处公共区域泡水严重。后来福臻物业公司得知,王玮于2021年7月24日购买该房屋并进行装修,未向物业公司和供暖公司对装修情况进行备案,更换暖气设备也未通知物业和供暖公司进行验收,由于换气接口安装不当导致此次泡水事故。2021年10月15日,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分公司方庄供热服务中心出具
了《福臻家园8号楼304室暖气打压漏水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玮对此次暖气管漏水承担全部责任。为维护福臻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王玮辩称,房屋于8月12日购买,没有经过任何装修,没有改过水电气。9月23日试水,9月23日及24日家中都有人。26日我去参加婚礼,当时回不来,结果跑水。暖气是买房子时现成的,我们问了也没有协议。9月26日那天跑水事件我不知道物业什么时候接到电话,造成我们家的大水量,楼下通知物业,但是物业1点才开门。物业没有第一时间对电梯进行防护,没有挡沙袋,我给物业打电话也没有人到现场。我们买的是现成的房子,水电气改造图纸要过来了,我们去成寿寺燃气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说进不去这个门,但是不知道物业为什么进不来。如果第一时间把截门关了,不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物业应该第一时间先保护电梯,做围挡。从11点至1点门打不开造成我家那么大水。造成的损失不是我们的责任。综上,物业公司监管不到位,装修不是我们装修的,处理不得当,我造成的损失也很严重。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丰台区成寿寺中路18号8号楼3层304号房屋(以下简称304号房屋)登记在王玮名下,福臻
物业公司为304号房屋所在8号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21年9月26日,304号房屋暖气管漏水,导致该楼电梯井被水浸泡,电梯部件损坏。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福臻家园8号楼304室暖气打压漏水事故责任认定书》(热力第20211073号),内容如下:时间2021年9月14日,北京市热力集团在福臻小区单元门口张贴了暖气打压测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告知,灌水、试压日为9月23日-24日,需要家里留人并密切关注供暖设备。但是打压过程中,福臻家园小区8号楼304房屋并未留人观察,暖气管接口位置出现大面积漏水,通过电梯井一直流到一层。造成多处公共区域及电梯井被泡,目前电梯的电路板由于泡水的原因,已经无法正常使用。发生此次漏水事故的原因是:福臻家园小区8号楼304业主王玮于2021年7月24日从前业主手中购买了二手房并进行了装修。装修过程中,业主王玮未向物业公司和我供暖公司进行备案,私自更换暖气,更换之后也未通知我公司及物业公司进行验收。更换暖气时暖气接口安装不当,导致此次暖气打压测试中大面积泡水,损坏了小区电梯设备。根据全部事故事实认定,福臻家园小区8号楼304业主王玮应对此次暖气管漏水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更换电梯线路板的全部费用。
经查,福臻物业公司与北京天视中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天视中宏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视公司)签有《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天视公司负责福臻家园小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电梯维护保养。
2021年9月26日,福臻物业公司与北京非常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常名公司)签订《电梯维修合同》,约定:维修设备名称为电梯控制柜电路板、变频器、光幕;维修地点为福臻家园8号楼2部电梯;维修费53660元;备注为电路板严重泡水;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收付款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后,非常名公司依约维修了电梯,福臻物业公司支付了维修费,非常名公司向福臻物业公司开具电梯修理费发票,金额为53660元。
2022年3月26日,天视公司与非常名公司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中视公司是福臻家园小区的电梯维保公司,负责该小区的所有电梯的维修和保养工作。2021年9月底接到物业公司的报修电话,现场勘察后发现是电路板短路需要更换电路板。因为电梯电路板不是易损件,极少更换,当时我公司库房并未留存该型号电路板的备用件。由于物业公司希望尽快维修,恢复电梯正常运转,我公司告知非常名公司有现货,物业公司自己去采购的,并在当天晚上就安排非常名公司完成了电路板的更换和电梯维修工作。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304号房屋暖气管漏水,导致该楼电梯井被泡及电梯部件损坏,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分公司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304号房屋业主王玮应对此次暖气管漏水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更换电梯线路板的全部费用。福臻物业公司为维修电梯支付了维修费53660元,王玮作为过错方,应当予以赔偿。故本院对福臻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王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福臻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修理费53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5元,由王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敬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郭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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