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人才居住困难问题,推动人才向聚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即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县委、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人才服务需要筹集或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等在县创业就业期间租住的周转性、过渡性租赁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辖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县纳税),各乡(镇、街道),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筹建人才公寓,指导运营单位做好人才公寓租住和运营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基准价格等相关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申请、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预算申报、申
报租金补贴市级承担部分、补贴兑现。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筹建的资金保障,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申报上专资金补充用于人才公寓筹建,将政府投建的人才公寓投入运营后的后续管理经费、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其中后续管理经费纳入属地街道后续管理工作经费预算从租金收入中列支,租金补贴县级应承担部分纳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预算,从人才发展经费中进行列支。属地街道办作为人才公寓后续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内配备的家具家电等资产的管理、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运营及入住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等。
第五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租住人员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兑现发放人才租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中申领人才租房补贴条件的,可按文件中申报流程自主申报租房补贴。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管费等的人才租住人,取消其租金补贴申请资格。
第二章租住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范围
申请对象为符合《人才分类认定目录(2021年)》的人才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等级技能人才;
2.在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或在《重点发展产业目录(2021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年)》中县域内民营企业就业,或在县域内自主创业。
3.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急需紧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可纳入申请范围。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家庭成员在范围内无住房,在县正常缴纳社保,社保处于参保状态,且参保时间满半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必须是单位在岗人员;临聘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4.申请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必须已经与所在企业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请人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必须已经与所在企业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必须均在县;所在企业需符合县产业经济发展方向;
6.申请人为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必须均在县,企业需符合县产业经济发展方向。
第八条申请资料
1.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婚育状况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就业证明、彩一寸近照两张、用人单位推荐材料;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同时提供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聘用证书(劳动合同);
自主创业的同时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创业项目证明(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若复核发现资料数据,该申请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申办程序
第九条初审受理。申请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订担保书,经本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审议后,报送至县人才服务窗口受理。企业及自主创业的,经用人单位初审后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将资料报送至县人才服务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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