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制实施细则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8-4
执行日期:2003-8-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杭政办发[2001]219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
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妹的住房;
(5)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提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四)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租金配租、实物配租意见,填写配租意见书,在每季第二个月末送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收到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批。
2.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登报公示,公示时间安排在每个季度末,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各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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