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金融功能)
长沙市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金融功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长沙市市民卡推广应用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银行卡产业多应用发展,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沙市市民卡是指由在长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的银联标准金融IC卡(以下简称市民卡)。市民卡采用非对称密钥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规范市民卡的金融功能,非金融功能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民卡金融功能包括银行借记功能、贷记功能和电子现金功能。市民卡金融功能的开放由持卡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在长沙市办理市民卡业务的商业银行、特约商户、中国银联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银联商务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商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市民卡的银行借记业务、银行贷记业务处理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具备银行借记、贷记功能的市民卡实行实名制,只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市民卡暂不记实名。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息。
第八条市民卡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10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九条市民卡的发行应符合银行卡相关规定。市民卡发卡方案由各商业银行自行制定。
第十条采用实名制的市民卡应由申请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领取。
第十一条持卡人遗失具有借记、贷记功能的市民卡,应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补卡。申请挂失可以通过银行网点、电话、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电话挂失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具体期限由各发卡银行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持卡人注销市民卡,涉及金融功能的,应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市民卡账户内资金退还给持卡人并注销卡片。因卡片损坏不能读取卡内电子现金余额的,发卡银行应根据系统记载的金额向持卡人退还电子现金余额,办理时限为持卡人提出注销申请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三条持卡人在市民卡遗失时可以申请销卡,涉及金融功能的,应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发卡银行核对相关证件后注销该卡借记、贷记功能,并结清相应账户余额,但不退还卡内电子现金余额。只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市民卡不得销卡。
第十四条持卡人可以持市民卡在受理终端上进行联机或脱机交易。
第十五条受理终端包括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的金融终端和行业终端,金融终端包括银行柜面终端、POS终端、ATM和其他自助终端等;行业终端包括公交车终端、出租车终端、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应用终端等。根据业务需要, 受理终端可支持接触式交易或非接触式交易。第十六条金融终端功能。银行柜面终端支持市民卡的圈存、余额查询、退卡、销卡与交易明细查询。POS终端支持市民卡借贷记账户的联机交易,如消费、消费撤销、退货、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离线),以及电子现金的联机或脱机交易,如联机或脱机消费、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ATM支持市民卡借贷记账户的余额查询、现金提取,以及电子现金的圈存、余额查询与交易明细查询。圈存终端支持电子现金的圈存、余额查询和交易明细查询。
第十七条行业终端支持电子现金的联机或脱机交易,如联机消费、脱机消费、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也可以根据需要只支持脱机消费(如公交车终端、出租车终端等)。
第十八条市民卡受理终端为适用于银行卡的POS机具,严格执行“联网通用”、“一柜一机”的规范。
第十九条使用市民卡的借记、贷记账户消费时,对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收取按照现行磁条银行
卡标准执行。使用市民卡电子现金消费时,收费标准应适当低于现行磁条银行卡标准。
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在发卡银行、银联、机具布放方、收单机构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电子现金圈存交易不对持卡人收费,圈存交易手续费由资金转入银行支付,并在圈存终端布放方、交易转接方、资金转出银行之间进行分配。收费标准及分配比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交易差错及争议按照《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及中国银联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要及时、准确地做好市民卡账务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民卡运行各方必须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性。未经持卡人授权,不得将信息数据提供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电子现金功能
第二十四条电子现金是为方便持卡人小额消费而设计的功能,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账户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
杭州市民卡查询第二十五条电子现金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小额支付,具体功能包括消费、充值(圈存)、脱机交易信息查询等。
第二十六条电子现金消费是指持卡人在商户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时,通过市民卡电子现金账户进行脱机结算的一种小额便捷支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电子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在商业银行网点或自助终端将其资金储存在市民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电子现金充值可分为现金充值和转账充值。其中转账充值包括指定账户充值、非指定账户充值和自动充值。
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在商业银行网点或自助终端,将现金储存在市民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业务。
指定账户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与电子现金绑定的银行借记或贷记账户中的资金储存在市民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业务。
非指定账户充值是指持卡人将其任一借记或贷记账户中的资金储存在市民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业务。
自动充值是指电子现金余额不足时,持卡人在受理终端上通过联机交易自动从关联的银行账户将资金储存在市民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通过银行借记或贷记账户进行电子现金转账充值的,作为消费交易处理。
第三十条脱机信息查询功能是指持卡人通过受理终端脱机查询市民卡电子现金余额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电子现金账户内最高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单笔支付金额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
第四章资金清算
第三十二条资金清算与划拨通过银联资金清算系统进行,具体清算原则为:
(一)清算依据为银联信息处理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
(二)商业银行账务系统与银联信息处理中心对账不符时,以银联信息处理中心数据为准先行清算,差额部分挂账,待查明原因后再行调整。
(三)资金清算周期依据市场需求不同,可采用日清日结或日清月结方式,月结泛指按照一定交易周期进行结算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收单机构应自交易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量上送脱机交易数据,提供给银联进行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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