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培训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条 工会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与合同管理
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职工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文本由企业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变更职工工作或岗位时,应事前与职工协商。
第七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妥,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企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按法定程序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和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九条 企业实施人员裁减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好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通过与职工的平等协商,建立企业的分配制度和企业工资正常的调整机制。企业双方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十一条 企业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职工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并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待岗、内退的职工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并不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80%。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种补贴、津贴,企业应随职工本人的月工资发放。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时,需与工会和职工协商,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按《劳动
法》的规定执行。
因生产发展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需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丧假和女职工生育假等假期。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方案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积极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2 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工会协助和监督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的上岗培训。
第十八条 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保险福利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应由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每年按国家以工资总额14%的比率提取企业职工的福利费,用于提高和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在使用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每年安排部分职工进行疗养、休养。并逐步改善文化设施和膳食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七章 职工教育培训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法制定职工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和考核奖励制度。对为企业作出贡献的
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违纪或因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需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提取教育经费。经企业培训的职工,应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年限。
第二十四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政治理论、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经企业批准,取得与从事岗位相关的高一级学历时,企业给予一定的费用报销或奖励。
第八章 合同的协商、期限、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同步。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对讨论通过的文本,由企业一方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但需书面告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可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合同条款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必须正常履行。当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形出现时,双方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协商议定。
第二十九条 集体协商由企业方和工会方各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时,应按规定及时替补。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 ,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区总工会备案。
企业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名并盖公章) (签名并盖公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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