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石油人事〔2010〕1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贯彻新<;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通知》(人事〔2013〕259号),结合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发布日期:2014年
3月31日 实施日期:2014年3月31日
吉林油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RL-11-2014 发布版本:A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工作。
全资子公司和农工商企业总公司依照执行。参股公司与合资合作企业参照执行。
本办法中除单独标出的称谓外,将公司、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等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办法中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简称为中油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归口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人事处是公司劳动合同归口负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中油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对中油公司标准劳动合同文本、集体合同文本进行补充或修订;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公司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以及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有关业务的内部备案工作;
(四)参与劳动合同纠纷的协调与处理;企业培训协议
(五)负责按照《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年检,以及劳动合同订立、续订、解除和终止的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协调与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中油公司、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具体管理工作,并随时接受公司人事处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等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三)调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纠纷处理事宜;
(四)法律、法规和中油公司、公司规章规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订立
第一节劳动合同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二)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条款:
(一)工作岗位、试用期、教育与培训、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对于应告知的事项要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其他约定事项明确标注。
(二)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
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与员工在订立的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年限不得少于五年,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约定的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保守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除员工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按照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再与员工约定其他由员工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一些具体内容或特定事项,可采用签订专项协议的形式明确。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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