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请休假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年节假、年休假、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三条员工在休事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等前一周,应提前办理请休假手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单位包括总行各部门、分行各部门、各支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本行所有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制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请休假规定
第一节事假
第六条员工因个人重要事由,可请事假。重要事由指参加家长会、房屋检修、调房搬家、病护料理、重要考试等必须由本人处理的事务。
第七条员工请事假原则上1个月内不得超过3天,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20天
第二节病假
第八条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如非因工伤害或身体严重不适等,必须或休息的),可请病假。
第九条申请病假必须提供医疗单位建议病休的证明。需住院的应提供所在地县(区)、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建议住院的证明、病历本、检验单等资料。
第十条病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员工因患特殊病情(如癌症、肝炎、肝硬化、等)须离岗(或休养)超
过91天的,适用医疗期。医疗期的确定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员工医疗期的病假必须经总(分)行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并提供上述医院证明;特殊病情所在地医院无法医治的,应一并提供转院证明。
第三节年节假
第十一条全员放假的法定年节假为:元旦节、端午节、中秋节、清明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具体放假日期以国家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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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年休假
第十二条本行鼓励员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由员工主动提出申请。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先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员工在本行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的假期如包含年节假日和公休日,则剔除年节假日和公休日计算。
第十四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休年休假15天。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请生育假、婚丧假、工伤假累计20天以上或旷工(视同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已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已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已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员工年休假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并实行提前报批制度。原则上要求在每年1月31日前上报本单位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为确保本行正常经营,凡经批准允许休年休假的,应按照批准期限按期休假。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本单位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如因工作需要未批准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应与员工协商另行安排休假时间。
第十九条年休假一般在1个年度内(即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两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且不得跨年累休。
第五节生育假
第二十条生育假包括女员工产假、小产假(流产、堕胎、节育或绝育手术)和男员工护理假。
第二十一条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胎,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二条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三条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假期30天;女员工晚育(满24周岁初生)的,再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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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女员工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证明请假。放节育环的,给假2天;结扎手术的,给假21天;人工流产同时放节育环的再增加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的再增加10天。
第二十五条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享受料理假15天。但须在小孩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过期未提供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个工作日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往返路程时间),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时间增加60分钟。
第二十七条女员工休生育假需提供县(区)、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由所在单位女工委签署意见。
第六节婚丧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结婚享受婚假。非晚婚和再婚员工的假期为3天;晚婚员工假期为15天。休婚假须提供本人身
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女员工休婚假由女工委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员工经国家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并履行本行相关手续的,可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过期不补假。
第三十条婚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三十一条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时,可请丧假3天。
第三十二条员工本人或配偶的兄弟妹丧亡的,可请丧假2天。
第三十三条员工其他亲属(父母的兄弟妹)丧亡的,可请丧假1天。
第七节探亲假
第三十四条在本行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路途相距400公里以上,且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但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任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路途相距1500公里以上,可酌情给予1-5天的往返路程假。
第三十五条探望配偶,由对方单位出具有效工作证明(包括单位名称、入职时间、工作岗位与职务、配偶请探亲假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居住证明,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第三十六条无配偶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有配偶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第三十七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或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45天。
第三十八条探亲假应一次性享受,不得分段,假期包含往返路途时间。
第三十九条员工休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全额报销。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固定薪酬标准30%以内的,由员工自理;超过部分,由本行承担。
(三)往返交通工具按照出差标准,依据本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路途中市内公共汽车票、的士票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八节工伤假
第四十条员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假。员工应在负伤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凭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由本人与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人员到相关机构办理工伤备案。
第四十一条工伤的认定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请休假管理
第四十二条员工请事假、病假或按规定休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生育假等,应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附件),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审批权限如下:
(一)总行
1.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1)行长(或主持经营工作的副行长,下同)请假,由董事长审批;副行长(级)、行长助理(级)等经营层行领导以及纪检工会领导请休假,由行长、董事长审批;经营层以外的行领导(含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监事长、副监事长,党委副书记)请休假,由董事长审批。
(2)总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休假,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所在部门分管行领导、行长、董事长审批;部门其他负责人请休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核,由所在部门分管行领导审批。
2.总行其他员工请休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分管行领导审批。
(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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