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12.19
∙【字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
∙【施行日期】1993.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 1992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加强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东至昌平县黑山寨沙岭,西至延庆县岔道城,南至昌平县南邵乡营坊,北至昌平县北界。
第三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根据文物古迹、景点景观、古树名木等的分布状况和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划定一、二、三级保护区。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规划范围及其一、二、三级保护区的界限,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的规划建设要求。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凡属《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中一类地带,除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外,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
(三)在一级保护区的非一类地带和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须符合景区性质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材料和彩等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在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景观和环境风貌。
(五)在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三级保护区内进行上述活动,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在一级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须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在二级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和三级保护区的重要工程建设,应征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由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三级保护区内进行非重要工程建设,由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的风景名胜
在八达岭--十三岭风景名胜区进行工程建设,凡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均须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属于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文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