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操作实务
2010-11-06 17:17:08| 分类:出口退税|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伴随着成功加入WTO,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成员,国与国之间企业的交流将日趋频繁。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探索更为科学的出口退税经管形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与出口企业面临的巨大发展机遇形成鲜明对照,退税指标不足成为制约出口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对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无论税务机关还是出口企业,都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流程把政策优势转化为促进出口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为帮助全省广大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免、抵税和退税手续,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这本培训教材。教材力求“免、抵、退”税体系的完整,又不失对疑难问题的重点辨析;即采用必要的图表等表述手段,又辅以适当的事例说明。
省局顾海裕巡视员和郭吉毅副局长对教材的编写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体参加本教材编写的有赵莲珍、宋永信、尹道举、贺照耀、周小鹏、王希凤、韩昕、周杰、巩超、许兰革、靳炫、张伟、商永亮、王键等。
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烟台市国税局、潍坊市国税局、济宁市国税局、滨州市国税局给予了大力支持。由于受时间和编辑水平所限,加之“免、抵、退”税办法本身处于不断完善之中,错误和不妥之处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经管处
2004年4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经管办法概述
第二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经管办法政策规定
第三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
第四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附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
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经管操作规程》(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抵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7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回收经管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11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90号)国务院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25日国发[199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经管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财税字[1997]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经管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6日国税发[1995]012号)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经管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国发明电[199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经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95年7月12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8日国税发[1996]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的通知(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经管的通知(1998年6月8日
国税发[1998]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有关预算经管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9日财税字[1998]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5日国税函[1998]4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10日财税字[199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1997]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1998年9月3日国税函[1998]5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26日国税函[1998]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国税明电[199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20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免、抵”税调库情况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财监字[1998]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经管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国税发[1999]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经管办法概述
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997年1月1日,为进一步搞
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地区仍然对生产
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了“先征后退”的办法。随着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逐步到位,“金税工程”的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适应我国加入WTO和防范骗税的要求,国家针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暴露出的问题,决定改革出口退税经管体制,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经管机制。并在认真归纳总结过去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恢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简介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项税收制度。目前,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及其税收制度,对出口货物退税主要采取“先征后退”、“免、抵、退”或“免税收购”三种办法。
(一)“先征后退”办法
“先征后退”作为出口退税的一种主要计算办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
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狭义的“先征后退”仅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的一种出口退税办法。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征税,然后,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具体地讲,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在一个月内应抵扣的税额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款部分予以退税。
(三)“免税采购”办法
“免税采购”办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正逐步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免税采购”是指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或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含国产和进口的原材料),
不需向税务机关或海关缴纳增值税,出口企业以不含税价格购进出口后,也不实行退税。
上述三种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各有利弊,因此每个国家在选择其所适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时,必须实事求是,结合其基本国情,并充分考虑财税体制、出口主体结构、执法队伍状况和经管手段等因素。目前我国对不同的出口企业(或货物)实
行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对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实行“先征后退”(既现行的“免、退”办法)的办法;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卷烟出口试行“免税采购”的办法。
二、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意义
(一)“先征后退”经管办法存在缺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在1994年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其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先征后退”办法的实行,在税制改革初期,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降低税收经管成本、保障税收和财政收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先征后退”办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扩大外贸出口和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经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退税经管脱节。“先征后退”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客观上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也无法管征税的格局。在实行先征后退经管办法的过程中,虽然税务机关在加强征退税衔接方面制定了一些办法,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函调、专用税票制度,出口货物征税确认、自产货物确认制度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征、退税信息交流不畅,仍然难以避免多征少退、少征多退甚至未征也退的现象。
2、增加出口企业的负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扩大出口。由于出口退税指标不足,应退税款不能及时退付企业,加剧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增加了企业财务费用,影响了企业扩大出口。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行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但由于贷款利息的增加,也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贴息)。同时,由于内资企业需按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性税费,与“免、抵、退”税办法相比也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征税有悖税法。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为了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在间接税(价外税)的制度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本身就是不含税价,对其征税再退税(自营出口工业企业)有悖我国税法。
4、退税现金流过于庞大,容易诱发出口骗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及财政收
入的稳定增长,但客观上也造成了退税规模日趋庞大。在现有财政体制下,退税占税收及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大,中央财政势必难以承受,同时庞大的退税现金流量在客观上也容易诱发出口骗税。
(二)“免、抵、退”税经管办法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从“先征后退”办法过渡为“免、抵、退”税办法,不仅仅是出口退税经管办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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