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上传互联网审查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
如何在网上发布信息∙【公布日期】2008.08.14
∙【字 号】营政办发[2008]54号
∙【施行日期】2008.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上传互联网审查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8〕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府信息上传互联网审查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营口市政府信息上传互联网审查
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上政府信息的发布与管理,确保上传信息的安全保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有序地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营口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驻营单位提供信息要准确、可信,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包含有碍社会治安和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良信息。信息的组织、发布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政府信息主要是指《政府信息目录》及其相对应的文件和《政府信息指南》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营口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传递、提供、使用信息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上传信息工作流程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编辑、校对、审核、发布、统计等相关责任制度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编辑上传要由指定的具体工作人员完成。编辑政府信息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具体、翔实,不得随意修改、删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
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编辑制作完成,并予以公开。
在内部网络系统提交信息前要做好查毒、杀毒工作,确保信息文件无毒上传。
第七条 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校对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具体实施,校对无误后报上级审核。
第八条 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审核由本单位具体负责。拟上传互联网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信息一经上传,即视为通过审核,有权发布。
对于文件类信息,除进行审核外,还应确定密级。对于涉密、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得上网。涉及政策性文件、重大审计事项、敏感性强的信息内容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才可上网发布。
第九条 负责信息管理的人员要做好上传信息的统计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形成及发布的时间、单位时间内发布的数量、相关的审核意见等。
第十条 政府信息的发XXX更新原则上要全部保留。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废止的文件,有关单位要将该法律、法规相应条款通过书面形式(复印件即可)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得到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批复后方可从网上删除相应文件。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进行。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查阅浏览网上的信息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后台管理软件的登录密码要由专人保管,人员调整时要组织好交接工作。用户应定期更换密码,密码的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在涉密较多、人员复杂、保密条件较差的环境,应尽可能缩短密码的使用时限。用户应做好密码的保护工作,输入的密码不应显示在终端设备上。
第三章 上传信息安全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网上政府信息的安全保密,必须建立安全保密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
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审查的内容包括信息质量规范、信息安全规范以及信息内容分类的界定规范等。
本制度所称安全保密审查,是指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或个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安全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安全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科室负责人校对和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二)对于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即可由信息员直接答复;
重要或敏感信息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答复。
安全保密审查应在该信息发布的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第十六条 安全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出现信息安全或保密问题,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和审核人的责任。该单位负责上报信息审核的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上报信息的编辑、校对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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