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利⽤信息⽹络罪怎么判刑
现在⽹络信息是⼗分的繁多,我们可以通过⽹络信息平台可以了解到很多的事情,但是有些⼈利⽤⽹络信息的便利进⾏⾮法的活动,严重的影响到了⽹络信息平台的运⾏,其⾏为是属于⾮法⾏为。那么⾮法利⽤信息⽹络罪怎么判刑?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法利⽤信息⽹络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百⼋⼗七条之⼀【⾮法利⽤信息⽹络罪】:利⽤信息⽹络实施下列⾏为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设⽴⽤于实施、传授犯罪⽅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的;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如何在网上发布信息(三)为实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法利⽤信息⽹络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预备阶段的⽹络犯罪⾏为独⽴⼊罪处罚,规定利⽤信息⽹络实施下列⾏为之⼀,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1)设⽴⽤于实施、传授犯罪⽅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法利⽤信息⽹络的界定
(⼀) ⾮法利⽤信息⽹络罪的客观⾏为界定
⼤量⽹络犯罪案件中,仅能查实⾏为⼈在⽹络上实施联络或者其他活动,对于⽹络下实施的各种危害性⾏为,很难⼀⼀查实、查全。因此,设⽴⾮法利⽤信息⽹络罪,⽬的是为了解决⽹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可见,⾮法利⽤信息⽹络罪的实质是对⽹络犯罪预备⾏为独⽴⼊罪,实现预备⾏为实⾏化。因此,认定⾮法利⽤信息⽹络罪,只
应要求⾏为⼈实施了相应的⽹上⾏为,即所设⽴的⽹站、组⽤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法犯罪或者为实施等违法犯罪活动。⾄于⾏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属于⽹下⾏为,不应成为⾮法利⽤信息⽹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且,对于⾏为⼈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百⼋⼗七条之⼀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重罪处断。
此外,如后所述,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适⽤空间有限。为此,应当充分利⽤⾮法利⽤信息⽹络罪以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尽量扩⼤适⽤空间。故⽽,对⾮法利⽤信息⽹络罪的客观⾏为⽅式界定为包括⾏为⼈“为⾃⼰或者为他⼈”⾮法利⽤信息⽹络的情形。⽽且,为他⼈⾮法利⽤信息⽹络设⽴⽹站、通讯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种⾮法利⽤信息⽹络的情形,且⾮法利⽤信息⽹络罪与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致,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法第⼆百⼋⼗七条之⼀的规范涵义。
(⼆)“设⽴⽤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认定
刑法第⼆百⼋⼗七条之⼀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为“设⽴⽤于实施、传授犯罪⽅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以上就是⼩编为⼤家讲解的关于⾮法利⽤信息⽹络罪的审理。⾮法利⽤信息⽹络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利⽤信息⽹络的⽅法有很多,因此对其的监管条件是⾮常的苛刻的,相关的处罚⼒度也是不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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