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01
∙【字 号】津农委〔2019〕51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林草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我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推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将《天津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在全市创建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绿生态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刘松翠;:88290701)
商务部鼓励家庭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林草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我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按照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要求,创建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绿生态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引领作用,引导家庭农场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
二、目标任务
从2019年开始,利用4年的时间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500家。
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条件及程序
(一)创建条件。纳入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可以申请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1.经营者素质较高。农场经营者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技能,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理念和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农场经营生产参与者近三年参加我市农民教育培训不少于3人次。
2.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地、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和生产、初加工、储藏、运输等设备。大田作物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3.生产相对稳定。租期或者承包期在5年(含5年)以上,且剩余年限不少于2年;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制式承包合同,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要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4.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劳动力相适应,原则上大田作物在50-500亩之间(从事小站稻等鼓励发展作物生产的可适当扩大规模);林果类在40-200亩之间;以设施生
产为主的在5-50亩之间。种养结合、农旅结合或者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参照上述标准。
5.经营管理规范。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技术规程并据此组织生产,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形成记录档案,质量可追溯。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独立的财会账目,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计要求进行记账。农旅结合、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生产产品质量较高。应用先进技术、采用绿标准化生产,严格投入品使用,注重品牌培育,所销售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7.示范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小农户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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