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铜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系统
正文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学,各事业办、民办中学:
  现将《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课程实验班办学行为,加强对国际课程实验班的管理,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求,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发展,积极探索高中阶段教育与发达国家教育接轨的途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单独设班,以全日制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并具有学籍的国内学生为对象,以开设国外高中课程为主的教育教学组织形式,均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课程实验班办学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报批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项目的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中。
  (二)学校具有符合审批机关要求的开设国际课程所需要的师资条件及与相对独立的教室(或校舍)。
  (三)学校有较全面规范的国际课程实验班的教育教学计划、国外课程学分认证的程序与要求、毕业标准。如属中外双文凭国际课程实验班,还须有满足国内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要求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认证等材料。
  第五条 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项目的高中阶段学校需按以下程序的申报:
  (一)开办学校向南宁市教育局申请。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所辖高中阶段学校须同时提交主管教育局的审核意见。
  (二)南宁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教育局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三)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通过的学校方可组织招生工作。
  第六条 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项目的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申请书。
  (二)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师资配备情况、教育教学计划及相关课程学分认证的程序与要求等材料。
  (三)国际课程实验班的系列管理制度。
  (四)如属中外合作办学,还需按自治区教育厅要求提交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相关审批材料。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各学校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每学年招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60人以内。若学校建有完全独立的国际部,可根据国际部建设规模另行核定招生人数。
  (二)申请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高中阶段学校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招生纳入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管理,由南宁市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遵守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并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坚决杜绝借机异地招生。各校国际课程实验班招生要实行“阳光工程”,做到政策、信息公开,不得误导家长和学生。国际课程实验班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九条 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高中阶段学校应依规建立相应的学籍管理制度。国际课程实验班学生的学籍与其他普通班学生统一管理。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条 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所聘请的外籍专业人员(含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聘任条件,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外专局等部门审核审批。学校要制定国际课程实验班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既要尊重不同民族的生活习俗,也要规范日常教学行为,确保国际课程班的办学质量及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校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应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计划以及规范的课程与教材。国际课程实验班的课程设置要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使用国外教材的学校必须提前3个月将国外教材报自治区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采用。
  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坚持“保证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健康”的原则,避免出现国外预科教育冲击国内高中阶段学校正常教学、加重学生学业负担的现象。
  第十二条 国际课程实验班修习国内课程的学生按要求修完全部学分,并通过相关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获得国内高中毕业证书。只修习国外课程的学生或未通过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生不能取得国内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凡开办国际课程实验班的高中阶段学校,在自治区教育厅审批通过后,须立即向物价部门申请核批收费项目和收取标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及时将经物价部门核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的管理与监督,合理控制国际课程实验班规模、布局和结构,研究制定高中阶段学校国际课程实验班办学水平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对国际课程实验班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办学质量。
  对于违反规定滥收费、滥发毕业证书、违规使用未经审定国外教材、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国际班举办学校,南宁市教育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及停办等相应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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