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是不是道德?
礼仪是不是道德?
——礼仪教育最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
袁 征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广州 510631)
摘 要:近年国内许多文章呼吁加强礼仪教育,都说礼仪是道德。这种观点简洁热烈,但很不严谨。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礼仪不是道德。这自然导致一个问题: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要重视礼仪教育?文章论述了礼仪对于个人和对于社会的意义,并试图探讨礼仪的界线,尝试回答:在什么情况下,人可以不遵守礼仪规范,可以不讲礼貌。
关键词:礼仪;道德;罗尔斯;美育
    最近几年,国内许多学者呼吁重视礼仪,要求加强礼仪教育。他们都把礼仪和道德联系起来。一篇文章写道:“礼仪是道德的外在形式,因此它折射的是人的行为全貌,反映的是人的道德修养水平。”另一篇文章指出:“礼仪教育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同时也是学校德育的重
要内容”。根据这些观点,违反礼仪标准就是违反道德,不礼貌就是不道德。教师要把违反礼仪标准的衣着举止当作违反道德的行为,把不礼貌的表达当作不道德的言论。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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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这么重要观点,那些文章的作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没有进行任何论证,似乎这是明摆的真理。本文探讨礼仪与道德的关系。这是对基础理论的讨论,是教育学研究应该做的工作,因为没有可靠的基础,就不会有合理的结论。近年来,一些物理、数学专家,甚至一些学生父母对教育问题提出的观点比教育学家的主张更有影响。不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教育学专业人员可能不容易比善良的外行走得更远。
如果研究表明,礼仪不属于道德,那么,我们就要提出其他理由,说明为什么要重视礼仪,为什么要加强礼仪教育。这是本文准备探讨的另一个问题。
一、还原说、独立说与混合说
    礼仪即礼貌和仪式,是人们普遍认为合适的衣着、言谈形式和为了表示郑重、庆贺、哀悼而采取的正式行为。它是社会风俗习惯的一部分。至于礼仪是不是道德,在国际学术界,大
多数学者持否定意见:“现代伦理学研究的普遍看法是礼仪不属于道德。”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礼仪是道德,他们之间又有不同意见。
    其中一派的观点被称为“还原说”(reductionist thesis)。它认为礼仪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体现了公认的道德原则。礼仪标准可以还原为这些道德原则。例如礼貌待人可以还原为尊重别人。人们的交流需要共同语言,礼仪就是一种这样的语言:它表达了大家都理解的含义。芭斯(Sarah Buss)写道:“承认一个人内在的价值,对她表示尊重,就同时要求人们礼貌地对待她。”“当我们礼貌地交往,我们就是以唯一可行的方式直接表示互相尊重。我们实际上是在说:‘我尊重你’,‘我承认你的尊严’。”由于认为良好的礼仪就是良好的道德,芭斯说“礼仪在我们的道德教育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但是,日常生活的礼仪标准是对人们外在表现的要求,而道德标准则是对人们言行内在本质的要求。外在表现和内在本质是可以不一致的。表面尊重别人不等于内心尊重别人。一个骗子可能非常礼貌客气,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无不表现出对欺骗对象的尊重。但他实际上并不尊重对方。他出的礼仪表现不能还原为尊重别人的美德。恰恰相反,那正是欺骗别人的手段,是直接为他不道德的行为服务的。我们也不难想象,有的人真心尊重别人,但言谈不礼貌,不符合礼仪标准。这当然是缺点。但这是外在形式的缺点,而不是行为本质上缺德。
    另一派主张礼仪属于道德的观点是“独立说”(distinctness thesis)。它认为良好的礼仪是跟尊重别人、诚实等原则并列的独立道德要求。卡尔霍恩(Cheshire Calhoun)写道:“礼貌是一种独立的、重要的美德”。它不能被还原为别的道德要求,跟尊重别人、为别人着想和宽容不完全相等。“礼貌的功能是表现尊重、宽容和为别人着想等基本的道德态度。我们要成功地向别人表现这些基本的道德态度,就要遵守表示尊重、宽容和为别人着想的社会习俗。因此,我认为礼貌与社会习俗联系的方式跟诚实、正义、善良、尊重人等[道德原则]不同。”“礼貌与尊重人、为人着想或宽容的不同之处,在于礼貌总是包含着表示尊重、宽容和为人着想。因此,礼貌是道德行为中一种基本的交流形式。”她认为礼貌表现尊重别人等道德原则,但它是多种道德原则的共同表现,不等于这些原则中的任何一种,因而是一种独立的道德标准。由于它独立于其他道德原则,所以它和其他道德原则可能发生冲突。卡尔霍恩指出:“我们可能不得不在礼貌(即成功地表达我们尊重或宽容的态度)与真正的尊重或宽容行为之间进行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礼貌不能等同于尊重、宽容或为别人着想就变得相当清楚了。”
    “独立说”揭示了礼仪与真正的尊重、宽容或为人着想不同,因而比“还原说”要合理。但它同时也表明礼仪标准本身不是真正的道德原则:按照卡尔霍恩的讲法,礼貌向别人表示尊重、宽容和为别人着想,但它又不是真正的尊重和宽容。它总是表现道德的姿态,但并不是
真正的道德行为,有可能跟尊重、宽容等道德原则冲突。由此可见,表面上的礼貌行为有可能是不道德的,礼仪本身不是道德。
    还有一派学者提出“混合说”(mixture thesis),认为礼仪包括了道德要求,也包括了与道德无关的要求。迈尔(Michael J. Meyer)写道:礼仪是一个包含大量历史和传统因素的复杂系统。“在一个极端,关于遵守某些规则的问题(例如用哪种刀抹奶油,哪种刀吃鱼),可以说跟品格和美德的考虑完全无关。这类礼仪规则的主要作用是维持社会阶级的界线,而不是为文明提供基础。”“但是,在这个谱系的另一端,礼仪显然与道德伦理的考虑有关,特别是礼仪在传统上一直对尊重他人予以特别的关注。这种尊重包括要求遵守公开和私下言谈的规则,以及对老人、上级和陌生人表示关心和敬意。......礼仪有时要求推着门让后面携带较多物品的人通过,以此表示适当的尊重。这是一个道德善意的例子。这样的善意虽然算不上什么重要的美德,但仍然是一种真实的优良品格。”
    “混合说”指出礼仪有不同种类,有些与道德无关,解决了“还原说”和“独立说”无法回答的一些问题。但“表里不一”的反例还是给它造成致命的挑战:礼仪只是外在表现,它并不说明一个行为的道德本质。迈尔举出的证据并非无懈可击:一个人遵守言谈的规则,表现出良好的
风度,有可能是尊重听众,也有可能是为了更好地传播自己不道德的主张。一个人推着门让拿着较多东西的人通过,有可能是出于善意,也有可能是为了某种不道德的目的。即使是迈尔认为混合在礼仪中的“优良品德”也只是表象,完全可能用作实现不道德目的的手段。因此,“混合说”仍然不能证明礼仪属于道德。
    中国学者的观点比较简单,似乎礼仪属于道德是根本就无需讨论的真理。上面引述过的一篇中文论文写道:“礼仪的根本是道德,正因为有道德作为内在根据,礼仪才未被看作社会强加于人的外在的行为规范”。这种主张没有考虑现代礼仪可能有跟道德无关的因素,如果追究下去,也许属于“还原说”或者“独立说”。但我们的讨论已经表明,“还原说”和“独立说”无法解释行为道德本质和外在表现分离的现象,因而不能成立。
二、“礼貌的义务”
    关于礼仪属于道德最强有力的论证是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的“礼貌的义务”(the duty of civility)。罗尔斯是历史上最优秀的哲学家之一,他的观点具有不同寻常的理论深度。我们需要认真讨论他的观点,不然即使否定了“还原说”、“独立说”和“混合说”,仍不能得到礼仪不属于道德的结论。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这本书在国际学术界赢得了广泛的赞扬,很快就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著作”。但罗尔斯具有强烈的学术责任感,对自己的著作进行了严格的审查,随后指出,《正义论》有严重的错误。他写道:“一个现代民主社会的特征不仅仅是存在多种综合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而是存在多种对立的而又合理的综合学说。......合理而又对立的综合学说共存是人们在宪政民主的自由制度构成的环境中进行理性思考的正常结果。”而《正义论》却主张秩序良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全体公民都赞成一种哲学学说,接受正义的两条原则。这是反对文化多元的错误。因此,罗尔斯以合理地实现社会稳定为中心,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重大修改,到1993年建立了一个新的理论体系。
    在这个体系里处于中心地位的是公民“礼貌的义务”。罗尔斯认为,在正常的环境中,公民赞成不同的学说,具有不同的信仰。因而在讨论关系宪法的基本问题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公民应该只提出大家都能理解和可能接受的理由,而不要以自己一派的哲学、经济、宗教或伦理学说为依据,即使他们自己认为这些学说是绝对真理。在讨论重大公共事务时,以自己赞成而别人不理解、不可能接受的学说为理由,那就是试图把一家之说强加于人,这是政治上的不礼貌。假如在讨论重要社会政策时,基督教徒要求无神论者和其他宗教的信徒接受以
《圣经》为依据的理由,那就是政治上不礼貌。保持政治上的礼貌虽然不是法律义务,却是公民的“道德义务”。那就是说,不履行这样的义务是不道德的,政治上的礼貌属于道德。这是我们讨论礼仪是否属于道德时必须考虑的观点。
    罗尔斯指出,对重大社会事务的公共讨论(public reason)只存在于民主社会。﹡在不民主的时代,公共事务是统治者个人或统治集团少数人决定的,公众没有发言权。在公共讨论中,一个公民要把其他公民当作平等、自由的对话者,就要讲别人能够理解和有可能接受的道理。而对于与重大公共事务无关的问题,在不是公共讨论的场合,公民可以不受政治礼貌的限制。例如在大学,教师可以用某个学派的理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教会,信徒可以用某个教派的学说支持自己的看法。
    许多公共事务必须有一个决定,但公民的思想并不一致。罗尔斯提出“礼貌的义务”,目的是在承认文化多元正常状况的前提下,让公民合理地作出民主决定,使社会既自由又稳定。可惜他的观点存在漏洞。在对重大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和进行投票时,“礼貌的义务”禁止公民以自己信仰的宗教学说或自己赞成的理论体系作为依据,理由是其他公民不会理解和接受这样的道理。然而各个重要宗教往往认为任何正常人都能理解和接受它们的教义。因此,以别
的公民不理解和不接受为由,禁止在公共讨论中引用宗教学说,实际上就是否定这些宗教的基本教义。辛德(David Thunder)在批评“礼貌的义务”时说:“虽然对许多人来说,它提供了一种希望,使政治能够免除仇恨和无意义的哲学争论,成为礼貌的和尊重他人的政治,但是,对其他人来说,罗尔斯对达成政治协议和共识的一再强调,微妙地(或不太微妙地)破坏了宪政民主中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甚至信仰自由。”
    我认为罗尔斯观点最大的缺陷,是所谓“礼貌的义务”缺乏基础。义务是怎么来的?义务是权利造成的。按照现代权利理论,从功能的角度看,权利包括要求权(claim)、自由(liberty)、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四类。其中要求权是使别人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义务产生的原因。义务是根据别人的权利而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必要。例如人有身体不受别人侵犯的权利,别人就要不侵犯他身体的义务。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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