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伟才幼儿园、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岳阳市岳阳楼区伟才幼儿园、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规划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湘06行终1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汤洪清陈子冯玲 
【审理法官】汤洪清陈子冯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伟才幼儿园;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阳鑫达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伟才幼儿园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阳鑫达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伟才幼儿园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阳鑫达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旺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刘律宏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旺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刘律宏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旺刘律宏 
【代理律所】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伟才幼儿园;岳阳鑫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到的日照问题,《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至少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第三人的日照分析报告结论仅8某栋第2层第1户(1/2窗),第3层第1户(1/2窗)受大寒日日照时间恶化影响,从而导致伟才幼儿园有一个窗户的大寒日日照时间为2小时56分,小于3小时,而现有证据不能判断该窗户对应的房间为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对上诉人虽有影响,但该影响不足以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自由裁量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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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到的日照问题,《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至少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第三人的日照分析报告结论仅8某栋第2层第1户(1/2窗),第3层第1户(1/2窗)受大寒日日照时间恶化影响,从而
导致伟才幼儿园有一个窗户的大寒日日照时间为2小时56分,小于3小时,而现有证据不能判断该窗户对应的房间为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对上诉人虽有影响,但该影响不足以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本案中,在准予许可申请前,原岳阳市规划局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该局公示,公示期间,依伟才幼儿园所有权人陆美蓉、熊飞燕、刘海燕申请,原岳阳市规划局依法组织公开听证,陆美蓉、熊飞燕、刘海燕三人参与听证,但伟才幼儿园与涉诉许可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未被告知参与听证权利,程序存在瑕疵。关于上诉人提到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及间隔半径问题。相关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对幼儿园间隔半径没有明确规定,而《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所针对的是被上诉人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法定义务,并非本案所涉行政许可。因此,只要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要件,那么该行为当然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第六条规定,“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第三人鑫达公司向岳阳市规划局岳阳楼区分局提交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日照分析报告》、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岳阳市
规划局岳阳楼区分局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备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了法定事项的审查、核实。原岳阳市规划局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瑕疵,但该瑕疵对上诉人的权利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上诉人提出撤销被上诉人给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伟才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4:45:01 
岳阳市岳阳楼区伟才幼儿园、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06行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伟才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602062204527。
     法定代表人王倩,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周旺,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00MB172406XU。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征,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律宏,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岳阳鑫达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臧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军,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伟才幼儿园(以下简称伟才幼儿园)与被上诉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岳阳鑫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因确认建设规划许可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611行初1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7月,第三人鑫达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位于新岳西路以南、枫桥湖路以北一宗土地,根据鑫达公司与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xx(1)************),该宗地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985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建筑总面积≤*****㎡,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幼儿园建筑面积≥1200㎡,物管用房建筑面积≥100㎡,建筑密度≤16%,绿地率≥35%,建筑限高≤70M。2017年9月,鑫达公司向原岳阳市规划局申请开发建设东湖·名门项目。2018年1月1日,岳阳市规划局岳阳楼区分局组织岳阳市住建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
阳市人防办等相关单位召开“东湖·名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会议原则同意东湖·名门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经审定的东湖·名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原岳阳市规划局上公示。公示期间,案外人陆美蓉、刘海燕、熊飞燕对公示方案提出异议,向岳阳市规划局岳阳楼区分局申请听证。2018年6月15日,原岳阳市规划局对东湖·名门项目规划建设幼儿园问题组织了听证,陆美蓉、刘海燕、熊飞燕参加听证。2018年7月9日,原岳阳市规划局向鑫达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7月23日,鑫达公司向岳阳市规划局岳阳楼区分局提交《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后相继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论为:拟建N1某、N2某、幼儿园某建成后,造成日照影响范围内,8某栋,第2层第1户(1/2窗),第3层第1户(1/2窗)受大寒日日照时间恶化影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规划技术论证报告书》、《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018年9月10日,原岳阳市规划局向鑫达公司颁发岳规(工)*******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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