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问题的社会学思考
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问题的社会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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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前,我国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职能部门管理不力及部分养犬者素质低下等原因,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实行严格管理以及加强教育宣传等措施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实现人与动物间的和谐共处。
  【关键词】宠物饲养 城市居民 物业管理
  [Abstract]Nowadays pets raising become a new focus of consumption for city residents. There create more and more problems be-cause of no enough relative regulations, the functional departments unefficient, raiser's quality inferior. So we must regulate resident's raising behavior, promote 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of human and animal, through perfect legal system, severe administration and strengthening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and other means.
  [Key words]Pet Raising city residents Problem Means


  近年来,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其中宠物犬伤人与扰民问题已成为城市的一大公害,狂犬病已经成为市民的心腹大患。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居民众的共同努力。 花呗怎么开通
一、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的现状与相关规定

  (一)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的现状 财神节祝福
  据北京市公安局的统计数据,2003年,北京市登记注册的犬只数量为410472只,2004年为421401只,2005年为458773只,2006年为600096只,2007年7月上升至703879只。根据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提供的数据,该市“农村饲养犬只数量已经有300万余只,城市饲养犬只数量已经有25万余只。”2096年上海市居民饲养的宠物犬只数量超过50多万只,平均每29人饲养一只宠物犬。全国其他城市情况亦基本类似。各大中城市从产供销的宠物犬市场到宠物犬医院等服务业亦日益兴旺。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只数量的迅速上升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人民生活水平
的显著提高。我国很多城市人均GDP已经超过了3000美元,为饲养宠物犬提供了巨大的经济支撑。第二,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每个家庭子女减少,独生子女成家立业后与老人分居,老人们便会产生寂寞与孤独感。第三,城市居民的娱乐、休闲、消费方式日趋多样化,饲养宠物犬成为一种生活时尚。第四,竞争压力的加大与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人们在工作、生活中面临许多烦恼、困惑。由于宠物犬具有活泼、可爱、乖巧、善解人意等特性,人们在饲养的过程中可以把宠物犬作为一种精神寄托,充实生活,饲养宠物犬的人便越来越多了。
  (二)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现阶段,有关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的相关规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各城市出台的有关养犬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制度。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民法通则》对饲养宠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所作的规定。三是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亦有少量条文涉及宠物犬饲养方面的内容。
  1.有关城市居民养犬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制度。目前,全国很多大中城市都制定了有关城市居民养犬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1993年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1994年北京市通过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1995年天津市通过了《天津市
养犬管理条例》,同年武汉市出台了《武汉限制养犬规定》,深圳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杭州颁布实施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随后,各地基于先前养犬管理办法的缺陷和不足,又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如2003年,北京市制定并颁布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南京市则在1997年对原养犬规定作了修订,并于2002年制定出台《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2004年又进一步修改等。有关城市居民养犬方面的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主要有:
  (1)坚持控制养犬总量的方针。我国各个城市所制定的养犬管理规范,均体现了限制养犬的立法精神,强调对养犬实行总量控制的方针。为了达到限制养犬的目的.绝大多数城市采取高收费设定养犬条件的手段,以价格杠杆限制市民养犬的动机。[1]
  (2)以公安机关管理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除郑州、长沙、深圳分别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城市管理局为养犬管理主管机关以外,国内其他城市养犬规定都明确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管理工作,以强制手段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处罚违法养犬者、查处无证养犬、捕杀流浪犬、无证犬等,其他职能部门分工配合。
记承天寺夜游译文  (3)管理范围通常被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很多城市都将养犬管理范围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非限养区。限养区一般为规划中的主要城区,而一般限养区则指城
市郊区和所辖农村地区。管理区域的划分对养犬条件许可、管理收费标准、犬类品种规格、管理要求等方面均有区别。
  (4)犬类管理规定的条文普遍体现严格管理的原则。各地制定的养犬管理规定条文中都体现了严格管理的原则:一是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二是对携犬出户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定;三是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四是养犬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2]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民法通则》对饲养宠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所作的处罚与赔偿规定。为了维护家庭饲养宠物的正常秩序,防治和处置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伤人事件,相关法规亦作出了处罚与赔偿方面的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宠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主要是指所饲养的动物因缺乏管教,经常发出噪音扰乱他人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主要是指宠物的主人对所养的动物不加以必要的约束,对其恐吓他人的情形持放任态度,对他人造成了
精神上的惊吓。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是指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其行为的性质是故意伤害他人,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处理。
  (2)《民法通则》对因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失所作的赔偿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因饲养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宠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只要发生损害,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出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两种情形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即“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因故意挑逗、殴打、投掷等行为惹恼宠物以及由于他人唆使等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可不负责任。但如饲养人与被害人共同造成,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查明第三人,也由饲养人承担责任。同时.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发生宠物犬伤人事件,除非饲养人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动物伤人是由于受害人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否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引发的社会问题

  宠物犬一直受到人们的喜爱和重视,但是,宠物犬饲养也给城市卫生、安全、环境等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1.宠物犬伤人问题。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宠物犬伤人事件每天都在大量发生。根据2006年8月11日河南省疾控中心公布的《河南省2006年7月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仅2006年7月份,该省就有18人狂犬病发病,16人死亡。根据北京市卫生部门的统计数据,2005年、2006年与2007年,北京市每年发生的犬咬人事件均超过10万起。根据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数据,2001年,上海市犬伤门诊就诊人数为5.1万,2005年就诊人数猛增至9.9万人,2006年被犬咬伤人数首次突破了10万人。再以上海市徐汇区为例,仅2005年徐汇区公安部门捕捉的无证犬就达1800余条,犬咬伤人事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2004年为3970起,伤口处理类费用为794000元,2005年为4365起,伤口处理类费用为936735元。[3]
  2.噪音扰民问题。一些住宅小区由于动物鸣叫干扰邻里生活,引起大量的邻里纠纷。特别是部分新建小区,宠物犬的数量多,有的宠物犬夜晚狂吠,周围居民无法休息,怨声载道。
个别居民无法忍受,只好向公安“110”求助。
  3.动物遗弃问题。据统计,北京与上海分别都有超过40万只流浪宠物犬出没在各个角落。各大城市都存在遗弃犬问题。宠物犬遭遗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担心宠物犬传染疾病;宠物犬残疾;非法宠物犬市场宠物犬价格低廉;多头管理造成饲养成本过高等。这些被遗弃的犬只由于缺乏管理,无人饲养,整天在垃圾堆里寻食物,到处乱窜乱蹦,乱拉粪便,极易传染疾病。
  4.宠物犬医院设立不够规范。目前,我国宠物犬医院大部分设在居民小区内,没有安全防护设备、没有生物安全设施、没有无害化处理条件等,严重影响小区内居民的生活与安全。
三、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问题的社会根源

  1.法律法规方面。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关于宠物犬饲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部分大中城市制订了专门针对犬类饲养的规定。现有的相关法规中有关宠物犬饲养方面的规定也很难实施,有些地区的“养犬许可证制度”很难发
挥作用。以江苏省无锡市为例,自1994年犬类管理规定出台至2002年底,城区仅70余只犬登记注册,而据统计该市犬类总数为3.8万余条。又如,上海目前对犬类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采取的是高收费与地区限养相结合.以捕杀无证犬和流浪犬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模式。与这种模式相对应的是,至2006年1月初,上海市虽已发放了《养犬许可证》106400张,但宠物犬的实际数量却远大于此。无疑,原有的养犬管理规定远远没有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律或者制度条文与既定的价值目标相背离,立法理想与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差距。
  2.犬类主管部门方面。由于宠物犬饲养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跟进不够,加上在执法中教育多、处罚少等原因,导致无证犬、擅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明显增多,各地犬类管理部门普遍感到任务繁重。例如,按《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犬类饲养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但目前无证犬、流浪犬的数量甚至超过了有证犬,养犬者队伍还在不断壮大,犬类饲养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管理者,感到警力有限,力不从心。
  3.养犬人的素质方面。目前,城市住宅小区接近半数以上的养犬人素质普遍较低,有的宠物犬整天狂吠,饲养人亦不闻不问;有的宠物犬伤害他人,而宠物犬饲养人却把责任故
意推给被害人,被害人寻求赔偿遭遇重重困难;有的饲养人不及时收拾犬只的便溺,不文明现象非常严重等。这不仅有损于城市市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区居民对养犬人员的厌恶感。
  4.物业管理部门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宠物犬管理由公安、卫生、畜牧等部门分工负责,一些物业公司认为住宅小区宠物犬管理应该完全由上述职能部门负责,居民饲养宠物犬引发的问题也应该由上述职能部门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物业公司负有维护住宅小区治安秩序的职责,小区宠物犬伤人、噪音扰民、传播疾病、破坏环境等情形危害了小区治安秩序,侵害了居民权益,物业保安不予处置的做法完全属于失职行为,如果这种情况情节严重,居民利益遭受侵害,小区居民有权请求赔偿,并要求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公司予以处罚。
拍一拍四、加强宠物犬管理的社会学思考

  针对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引发社会问题不断增多的现状,笔者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宠物犬与城市居民间的和谐共处,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实行严格管理,加强
对养犬人的教育。
  (一)法律对策
电影排名  针对当前宠物犬数量大量攀升与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加的现状,城市立法部门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规范居民饲养宠物犬的行为:一是要坚决禁止市区内的住宅小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二是要对宠物犬实行强制免疫和检疫制度,每年进行两次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三是要对宠物犬实行定时定点牵养,不得携带宠物犬进入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等公共场所,携带宠物犬经过市区只能在每天的清晨或者傍晚;四是宠物犬在户外排便,应由牵领人立即予以清除,发现患病或疑似患病宠物犬应及时隔离或就诊。五是要提高对宠物犬噪音扰民和伤人事件的处罚标准。六是对宠物犬医院和交易市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交易的宠物犬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检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入场交易。[4]
  (二)公安机关的对策
  1.格执法,加强管理。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加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严格贯彻执行养犬行政审批制度;日常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了解饲养宠物犬的动态信息;对违规养犬、售犬及携犬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及时组织收容遗弃犬和无主犬;积极捕杀狂犬,做好狂犬病
的预防和控制;联合卫生、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建立宠物犬身份证佩戴制度。建立宠物犬身份证佩戴制度是防范与有效处置宠物犬伤人事件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利于被害人寻求合理赔偿,也是缓和人与动物、人与人之间冲突的必由之路。这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要求每只宠物犬的饲养人必须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户口,填写宠物犬的品种、年龄、特征等状况,宠物犬监护人姓名、住址、;第二,规定到公共场所的宠物犬必须佩带宠物犬身份证,其应由犬类管理部门制作.宠物犬一旦发生伤人等情况,被害人即可依据该证直接与宠物犬监护人取得联系,采取请求赔偿等补救措施;第三,管理部门应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没有证的宠物犬应立即予以捕捉,并对监护人进行处罚。
  3.加强对宠拘犬饲养人员的教育宣传。第一,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社区民警要依据各地制定的犬类管理规定,对居民进行法制教育,使居民对准养犬种类、准养条件、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增强依法养犬的自觉性,防止小区出现无证犬、超标犬、一户养多犬等违法行为。第二,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黑板报、发放宣传告示等形式,广泛宣传狂犬病与其它人畜共生疾病的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居民对狂犬病等人畜共生疾病危害性的认识,使自觉遵章饲养宠物犬的家庭不断增多。第三,要宣传及时处置宠物犬伤人事
件的措施,防止各类宠物犬伤人事件严重后果的发生。第四,对宠物犬扰民等问题,要充分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进行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处理。[5]
  (三)物业管理部门的对策
  1.物业公司要努力与业主委员会达成宠物犬饲养管理协议。当前,一些小区内养犬成患,除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原因之外,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者亦有责任。上海某知名小区的做法值得其它物业管理者借鉴。其主要经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一起召开讨论会,让养犬支持派和反对派双方都派代表参加,各抒己见,达成共识。第一,养宠物犬是个人爱好,但不能影响他人生活;第二,成立小区养犬协会,由协会统一办理养犬手续,处理犬的防病治病问题,帮助协调解决纠纷;第三,制定适合本小区的养犬管理规范,对养犬溜犬实行“四个一规定”和“四个不规定”,“四个一规定”即给犬打一针防疫针;挂上一张小牌,载明主人、住址、防疫等情况;溜犬时牵一根绳子;备一只方便袋。“四个不规定”即不养大型犬与烈性犬,不允许宠物犬在小区里随地大小便,不应乘坐电梯(确有困难要携犬乘电梯的,主人应将其抱起或装入口袋),不准犬吠扰民等。这样做法的好处是,居民觉得合情合理,不养犬的也感到没有太多妨碍,大家相安无事。
  2.物业保安要及时处置宠物犬影响住宅小区治安秩序的事件。由于物业保安是维护住宅
小区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因此,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物业保安培训与工作指导,要求物业保安注意小区宠物犬饲养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处置。具体来说,物业保安处置宠物犬问题的主要措施有:
  (1)发现宠物犬企图或者正在对业主或者小区其他人员发起攻击时,物业保安人员一方面要保持镇静、斗智斗勇,号召小区众,取得他们的支持,发扬协作精神,设法驱赶或者制服宠物犬;另一方面要立即报警,或立即报告领导。
  (2)宠物犬伤人事件的临场处置。第一,当发现有宠物犬已经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必须立即报警,并且通知领导、打急救电话求助,或者马上护送被害人到附近医院。第二,如果保安受过急救方面的训练,则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第三,尽量将伤者或病者与围观者隔离。第四,将详细情况记录后,尽快呈交领导。
  (3)发现饲养人与宠物犬违反一般规定的处理。第一,立即进行了解,明确违反规定的宠物犬及其主人。第二,通知饲养人,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如果宠物犬破坏小区绿化或者损害其它公共设施,应要求饲养人予以赔偿或者恢复原状,对于不听劝阻者,应了解其姓名、住房、单位,记录汇报,由有关部门上门处理。第三,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警告,并报告公安机关。
 
  【作者介绍】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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