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作的指导
意见
⽂号:银监发[2016]49号
颁布⽇期:2016-11-16
执⾏⽇期:2016-11-16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型银⾏、股份制银⾏,邮储银⾏,外资银⾏,⾦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融机构:为贯彻党的⼗⼋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落实《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推进依法治国若⼲重⼤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银监党发〔2015〕5号)要求,加强银⾏业法治建设,提升银⾏业⾦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平,促进银⾏业⾦融机构合法稳健经营,现就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作提出以下意见: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作。银⾏业⾦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建⽴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框架,将法律顾问⼯作纳⼊全⾯风险管理体系。
⼆、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是指在银⾏业⾦融机构中从事法律⼯作的专业⼈员。在银⾏业⾦融机构中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银⾏业⾦融机构中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员,可以继续履⾏法律顾问职责。
三、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处理银⾏业⾦融机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作;
(⼆)列席本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三)对涉嫌损害银⾏业⾦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银⾏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政法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作需要查阅本机构有关⽂件、资料,询问有关⼈员;
(五)独⽴开展⼯作,不受其他部门⼲涉;
(六)法律、⾏政法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件及银⾏业⾦融机构授予的其他权利。
四、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应当履⾏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政法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件以及银⾏业⾦融机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维护银⾏业⾦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银⾏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业⾦融机构依法经营;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书以及从事的其他法律⼯作的合法性负责;
(四)法律、⾏政法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件以及银⾏业⾦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银⾏业⾦融机构应当建⽴规范的法律顾问⼯作制度,规定法律顾问的职务序列、考评体系以及处理银⾏业⾦融机构法律⼯作的权限和流程等内容,确保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顺利开展⼯作。
六、各政策性银⾏、⼤型银⾏、股份制银⾏,邮储银⾏,⾦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专职总法律顾问不得兼任单位内部董事、监事及⾼级管理层其他职务。外资银⾏、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信托公司等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的其他⾦融机构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
七、银⾏业⾦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对⾏长(总经理)负责。银⾏业⾦融机构应当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本⾏规章制度,并建⽴总法律顾问与董事会进⾏直接沟通的机制。总法律顾问是否纳⼊⾼管⼈员管理由各银⾏业⾦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确定;如纳⼊⾼管⼈员管理的,应当符合本指导意见、《银⾏业⾦融机构董事(理事)和⾼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章、规范性⽂件对于银⾏业⾦融机构⾼级管理⼈员的要求。
⼋、银⾏业⾦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国家法律、⾏政法规及监管规则;
(⼆)熟悉银⾏业⾦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银⾏业⾦融机构经营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融业法律部门⼯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作经验和能⼒;
九、银⾏业⾦融机构总法律顾问作为⾼管⼈员管理的,应当通过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意见。
⼗、银⾏业⾦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独⽴、客观、公正地开展法律⼯作并发表法律意见,履⾏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法律、⾏政法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件要求;
(⼆)负责银⾏业⾦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作,统⼀协调银⾏业⾦融机构法律⼯作;
(三)参与银⾏业⾦融机构重⼤经营决策,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作体系的建⽴,管理本单位的法律⼯作部门;
(五)负责指导、协调分⽀机构的法律⼯作,对分⽀机构法律⼯作负责⼈的任免提出建议;
(六)负责指导协调银⾏业⾦融机构并表管理⼦公司的法律⼯作;
(七)其他应当由银⾏业⾦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履⾏的职责。
⼗⼀、银⾏业⾦融机构应当于每年⼀季度末向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及机构监管部门报送法律顾问⼯作报告。
⼗⼆、银⾏业⾦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每年向⾏长(总经理)提交法律风险报告。银⾏业⾦融机构发⽣重⼤法律风险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向⾏长(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及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业⾦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银⾏业⾦融机构的重⼤决策。在提交决策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中,应当附有经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揭⽰风险和应对措施的专项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总法律顾问有权独⽴提出法律意见。银⾏业⾦融机构总法律顾问有权对银⾏业⾦融机构重⼤关联交易独⽴提出法律意见。
⼗四、银⾏业⾦融机构法律⼯作机构是指银⾏业⾦融机构设置的专门承担银⾏业⾦融机构法律⼯作的职能部门。法律⼯作机构负责⼈向总法律顾问负责。
⼗五、银⾏业⾦融机构应当根据⼯作需要为法律⼯作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法律顾问。银⾏业⾦融机构总⾏(公司)应设置独⽴的法律⼯作机构。银⾏业⾦融机构分⾏(公司)应设置独⽴的法律⼯作机构或岗位。
⼗六、银⾏业⾦融机构法律⼯作机构履⾏下列职责: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银⾏业⾦融机构重要规章制度;
(⼆)对章程制定、组织架构设计、管理职能划分等进⾏法律论证;
(三)起草或审核银⾏业⾦融机构合同,制定标准合同⽂本;
(四)参与银⾏业⾦融机构的分⽴、合并、破产、解散等重⼤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作;
(五)对银⾏业⾦融机构产品及其创新、经营⾏为等进⾏法律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六)负责银⾏业⾦融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作,组织建⽴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七)对银⾏业⾦融机构及分⽀机构违反法律、⾏政法规的⾏为提出意见,协助有关部门进⾏整改;
(⼋)负责银⾏业⾦融机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作;
(九)参与银⾏业⾦融机构的诉讼、仲裁、调解、⾏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加强法治⽂化教育,负责对职⼯进⾏法治宣传教育;
(⼗⼀)负责选聘律师,与律师进⾏沟通,并对其⼯作进⾏监督和评价;
(⼗⼆)与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就重要法律问题进⾏沟通;
(⼗三)代表银⾏业⾦融机构对外开展法律协调⼯作;
(⼗四)负责银⾏业⾦融机构重⼤法律问题的研究⼯作;
(⼗五)办理银⾏业⾦融机构总法律顾问交办的其他法律⼯作。
⼗七、银⾏业⾦融机构的机构应当设置独⽴的法律⼯作机构,定期向总⾏(公司)法律部门报告⼯作。总⾏(公司)法律部门要加强对机构法律⼯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机构法律⼯作机构应该承担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职责,并重点关注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状况、熟悉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加强与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警察当局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银⾏业⾦融机构应当建⽴法律风险管理评价与考核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分⽀机构、业务部门及其负责⼈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九、银⾏业⾦融机构应当建⽴法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对于银⾏业⾦融机构重⼤法律风险负有责任的负责⼈与⼯作⼈员的责任。
⼆⼗、银⾏业⾦融机构应当保障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的各项权利,为其开展⼯作创造条件。银⾏业⾦融机构应当设⽴专项法律经费预算,为法律⼯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作情况和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银⾏业⾦融机构进⾏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之⼀。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本指导意见的执⾏情况进⾏监督检查,对银⾏业⾦融机构法律顾问⼯作进⾏通报。
⼆⼗三、银⾏业⾦融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由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对银⾏业⾦融机构或直接负责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责任⼈员采取监管措施:
(⼀)未按照规定建⽴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
(⼆)重⼤经营活动未经过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造成重⼤损失的。
⼆⼗四、银⾏业⾦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的,由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滥⽤职权、谋取私利,给银⾏业⾦融机构造成重⼤损失的;
(⼆)明知银⾏业⾦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为,不警⽰、不制⽌的。
⼆⼗五、银⾏业⾦融机构可以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细则由银⾏业⾦融机构⾃⾏制定。本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法律顾问不包括外聘法律顾问。
⼆⼗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银⾏、⼤型银⾏、股份制银⾏,邮储银⾏,⾦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深⼊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完善法律⼯作机制。外资银⾏、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信托公司等机构应逐步建⽴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建⽴与⾃⾝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作体系,有效提升银⾏业法律风险管理⽔平。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16年11⽉16⽇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11.16,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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