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融⼯具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
随着全球⾦融业的快速发展,新型的衍⽣⾦融⼯具不断涌现,规范衍⽣⾦融⼯具的会计披露,对加强衍⽣⾦融⼯具风险管理,稳定⾦融市场具有⾮常重要的现实意义。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衍⽣⾦融⼯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做了⼀定的规范,其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致。
⼀、衍⽣⾦融⼯具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对衍⽣⼯具的定义,衍⽣⼯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融⼯具或其他合同:⼀是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融⼯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等级、信⽤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变动,变量为⾮⾦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不存在特定关系。⼆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是在未来某⼀⽇期结算。
衍⽣⾦融⼯具不同于传统的⾦融⼯具,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
(⼀)契约性和未来性
衍⽣⾦融⼯具是以⾦融⼯具为对象的经济合同,其实质是⼀种契约。这种契约的标的物、交易时间、交易条件等⼀旦确定,双⽅的权利和义务便基本确定,并且该合约⼀般在未来履约。
(⼆)杠杆性与风险性
衍⽣⾦融⼯具的初始净投资很少,甚⾄为零,经常采⽤保证⾦交易⽅式,结算时⼀般采⽤净额交割。投资者只需动⽤少量资⾦即可进⾏数额巨⼤的交易,以⼩博⼤,具有杠杆性。但同时也使衍⽣⾦融⼯具收益和风险成倍数扩⼤,如果实际的变动趋势与投资者预测的相⼀致,就可获得⾼额的收益。但是,⼀旦预测失误,就可能蒙受巨⼤损失,甚⾄会造成国际⾦融市场的剧烈动荡。
(三)灵活性和复杂性
随着衍⽣⾦融⼯具的迅速发展,衍⽣⾦融⼯具在设计和创新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既可以根据客户需要,在时间、⾦额、杠杆⽐率、价格、风险级别等⽅⾯为其“度⾝定造”,还可以将各种衍⽣⼯具进⾏组合,⽽且包含较多的技术含量。使得衍⽣⾦融⼯具纷繁复杂,从⽽加⼤了⼀般投资者对⾦融衍⽣新产品的理解,更不容易完全正确地运⽤。
(四)衍⽣性和创新性
衍⽣⾦融⼯具⼀般以⼀个或⼏个基本⾦融⼯具作为标的,并处于不断的发展创新之中,使衍⽣⾦融⼯具不断构造出“再衍⽣⼯具”,⼏乎每个⽉都有⼀种新型的衍⽣⼯具产⽣。衍⽣⼯具以惊⼈的速度迅猛发展,衍⽣⼯具的发⾏量也呈⾼速增长。
⼆、衍⽣⾦融⼯具的确认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衍⽣⾦融⼯具的确认分为初始确认和终⽌确认。
(⼀)初始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当企业成为⾦融⼯具合同的⼀⽅时,应当确认⼀项⾦融资产或⾦融负债。根据此确认条件,企业在形成衍⽣⾦融⼯具合同的权⼒和义务时,确认为⾦融资产或⾦融负债。这⾥明确了初始确认的时间是在合同签订之时,⽽不是交易发⽣之时。
(⼆)终⽌确认
当衍⽣⾦融⼯具合同约定的交易实际发⽣时,即当⼀个企业实现了合约中载明的各种权利或收取⾦融资产现⾦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时,应当终⽌确认该⾦融资产;当⼀个企业⾦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应当终⽌确认该⾦融负债或其⼀部分。
在对衍⽣⾦融⼯具确认的分类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应⽤指南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类:交易性⾦融资产或负债、衍⽣⼯具和套期⼯具。对⼀般企业持有的衍⽣⾦融⼯具确认为交易性⾦融资产或负债;对商业银⾏持有的衍⽣⾦融⼯具并不作为交易性⾦融资产或负债,⽽是单独确认为衍⽣⼯具进⾏反映;⽽对于⼀般企业和商业银⾏为套期保值⽽持有的衍⽣⾦融⼯具均作为套期⼯具予以反映。
对上述的分类,笔者认为交易性⾦融资产或负债和衍⽣⼯具⼆者在计量上并⽆实质上区别。为了体现不同⾏业同种业务的可⽐性,也便于使⽤者和投资者的理解,对衍⽣⾦融⼯具的分类应划分为两类:⼀类是为套期保值⽽持有的衍⽣⾦融⼯具应确认为套期⼯具;⼆类是除套期保值外,即为投机套利⽽持有的衍⽣⾦融⼯具应确认为衍⽣⼯具。
三、衍⽣⾦融⼯具的计量
衍⽣⾦融⼯具的计量是衍⽣⾦融⼯具会计的核⼼问题。其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衍⽣⾦融⼯具的初始计量均采⽤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交易费⽤计⼊当期损益;企业持有的衍⽣⾦融⼯具在后续计量时,根据企业持有衍⽣⾦融⼯具的⽬的和意图不同,采⽤了不同的计量基础:
⼀是对投机套利⽽持有的衍⽣⾦融⼯具,在资产负债表⽇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当期损益。
金融业包括哪些⼆是为套期保值⽽持有的衍⽣⾦融⼯具,在资产负债表⽇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套期⼯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计⼊当期损益,同时被套期项⽬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当计⼊当期损益,并调整被套期项⽬的账⾯价值;对于现⾦流量套期,有效套期部分计⼊所有者权益,⽆效套期部分计⼊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为预期交易的,计⼊所有者权益的套期⼯具利得或损失,按下列⽅法处理:
第⼀,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了⼀项⾦融资产或负债的,计⼊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应当在该⾦融资产或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当期损益。
第⼆,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项⾮⾦融资产或负债的,计⼊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应当在该⾮⾦融资产或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当期损益;或者计⼊该⾮⾦融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额。
第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的,原直接计⼊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当期损益。对于经营净投资套期的计量类似于现⾦流量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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