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体系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主导。
美联储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
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各区域性分行、会员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活动及业务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金融业包括哪些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由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7名委员和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
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美国商业银行
美国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15082家,总资产为21147亿美元,占金融界资产总额的30%左右。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
1986年4月1日,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增加了银行业的竞争。此外再加上80年代初出现的第三世界债务危机等因素,使美国商业银行的倒闭率不断上升。
1984年有79家商业银行倒闭,1985年为120家,1986年为150家,1990年高达200家。其中,1984年位列美国10大银行之一的大陆伊利诺斯银行破产,1991年初拥有230亿美元的新英格兰银行集团破产,给美国金融业带来的震动是巨大的。1990年底,全美最大的225家银行的股票平均下降了17.53%,一些大银行的股价甚至不到其帐面价格的一半。
中美金融的比较
首先,中国金融和美国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美国出于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市场规模大、金融工具多、产品链条长、资金能量强,这种“高度发展”在一定程度发展到“过度”,不但脱离了实体经济,而且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作用。而中国处于金融市场发
展的初步阶段,具体表现为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合理、金融工具少、主体实力差,这种“初步”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如多年存在的企业融资难、投资渠道狭窄等
第二,中国金融和美国的运行机制不同。美国金融市场化程度极高,华尔街具有超级话语权,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的趋利化、金融活动的自由化和金融业务的杠杆化,虽然这些特征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面临下降和逆转,华尔街的话语权也在下降通道之中,但其高度市场化的根本特征不会改变。反观中国,中国的金融市场化程度低,行政管制较强,金融压抑较为明显,具体表现在为,金融机构活力不足,例如金融创新严格审批、金融业务较为单一、金融服务能力较弱,等等。当然,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低既有历史和客观原因,也有体制原因,我们需要的是正视这样的现实。
第三,中国金融和美国的开放程度不同。美国金融市场完全开放,是世界上最大的全球市场,表现在其金融机构全球发展、金融体系运用全球资源、金融市场有全球定价权和影响力。而中国金融市场相对封闭,表现在难以有效运用全球资源,缺乏全球定价权和影响力,金融机构尚未完全参与国际竞争,这和中国经济的开放程度不想符合。
中美金融体系的特点
当代金融体系主要有两种导向,即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
中国是银行主导型,银行对企业交往密切,掌握一定客户信息,银行与企业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减少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监督成本,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美国为市场主导型,是以市场为主导。
中美税负差异
(一)两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上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目前在国际税收领域,通行着三种税收管辖权,即所得来源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中国行使的是所得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而美国则同时采用三种税收管辖权。美国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对象具体包括两类:(1)美国公司的世界范围所得。(2)外国公司的美国源泉所得。而中国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对象包括:(1)中国境内实行独
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3)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上可知,美国注重注册所在地,而中国则强调实际经营管理地。
(二)两国税率差异
从国内情况看,银行业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税收收入构成看,又以营业税为主,当前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税率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因此,其税率高低对我国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影响很大。
(三)两国税基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基就是企业应税所得。众所周知,从总所得到应税所得,要经过一系列的扣除,这在中美两国是一致的。但对于哪些项目可以扣除,具体到每一个项目该扣除多少,两国规定则不尽相同。相比而言,美国对折旧费用的提取实行放松管制,采用加速折旧法,因而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
中美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式比较
首先,中美两国之间在审慎监管的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新《细则》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审慎性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内容包括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遵守审慎会计原则并取得会计事务所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母国政治经济稳定且金融监管当局已与我方监管机构建立良好沟通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对金融业投资人的其他相关要求等。
其次,中美两国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标准的确定方式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标准的确定方式是国际参照型的,而美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标准的确定方式是美国参照型的。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标准是依照国际先进水平确定的,如要求对方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等。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标准的确定是美国参照型的。由于从1979年以来美国实行金融机构统
一评级系统(UFIRS),全美的金融机构都要按照CAMELS规定的六要素(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性、流动性和对市场风险的敏感性)进行五级分类评估,这样就在事实上为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按照美国国内金融机构的状况确定市场准入标准提供了前提
第三,中美两国在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措施上的差异也是明显的。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外,新《细则》还增加了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和特别监管措施。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包括增加对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集中度的监测要求、监测外资金融机构异常资金流出情况、对外国银行分行侵蚀营运资金等情况予以监控等要求。特别监管措施主要是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采取的,包括约见外资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警诫谈话、要求定期就有关问题提交报告、对业务开展或资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
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而且还具有准司法机关的属性,这就决定了在监管措施方面,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具有中国监管机关所具有的行政性的措施、非行政性的措施,而且还具有中国监管机关所没有的准司法性措施。这些准司法性措施包括禁止令、中止或终止联邦存款保险、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当美国的监管机构发现已经、正在或将要从事有悖于经营安全性要求的行为,已经、正在或将要违反某
项法令、规定或附加规定时,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发出禁止令的形式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停止其错误做法,并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修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外资金融机构的联邦存款保险资格,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和刑事訴讼。
由此可见,虽然中美两国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在监管的基本原则方面存在着许多相似性,但在审慎监管的内容、市场准入标准的确定方式和监管措施三个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前两个方面的差异反映了中美两国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差异,也为我们丰富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的内容和推动市场准入标准由国际参照型向本国参照型的转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中美两国监管措施方面的差异反映了两国法治环境的差异,这方面的差异虽难以消除,但也可以为我们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赋予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权限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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