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01.15
【字 号】粤教师〔2016〕2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2016年1月15日以粤教师〔2016〕2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实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结合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
作总体要求,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创新教师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和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强化对申请人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好教师职业入口关;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考试方式。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
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备课时间20分钟,回答问题、试讲、答辩时间共20分钟。
  (二)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考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1.笔试内容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科目如下:
  (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共两科: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共两科: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3)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共三科: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4)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6)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共三科: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科目三的考察结合面试环节进行。
  2.面试内容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面试科目如下: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
  (1)幼儿园面试不分科。
  (2)小学面试科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
  (3)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
国标舞分类  (4)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制,学科考试大纲另行制定。
  (三)报考对象。
  1.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广东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广东。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5)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学生、毕业学年的全日制专科生以及广东省内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相应的教师资格。
  (6)符合上述报考条件,已参加笔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2.免考条件
  (1)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的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其成绩可作为2017年前(不含2017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成绩,可于2016年秋季和2017年春季直接报名参加当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
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6年6月1日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考。
  (3)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精神,已在外省参加过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且取得单科以上合格成绩的考生,在满足我省报考条件的前提下,其合格科目在有效期内可免予考试。
  3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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