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病死是⼈类发展和进化的⾃然规律,殡葬业和每⼀个家庭、每⼀个⼈都有着密切的关联。⾃从20xx年起,在相关机构评出的"⼗⼤暴利⾏业"中,由于⾏业特殊⽽被⼤众所避讳的殡葬⾏业却连续多年"榜上有名"。下⽂是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作的领导,制定实⾏⽕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作建⽴⽬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化率、制⽌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殡葬管理⼯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常⼯作。
⼟地、公安、⼯商、交通、卫⽣、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
应当⽀持和宣传殡葬改⾰,引导公民⽂明节俭办丧事。
第⼆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五条交通⽅便的地区应划为⽕葬区。暂不具备实⾏⽕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葬改⾰区。
⽕葬区和⼟葬改⾰区的划定由省⼈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案,报省⼈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葬区内的⼈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葬改⾰区死亡的⼈员,⾃愿实⾏⽕葬的,应当予以⽀持和⿎励,他⼈不得⼲涉。
第七条⽕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死亡地的,应当由⾮死亡地的
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殡葬专⽤车运送。
第⼋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死者没有亲属的,其⽣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
第九条⽕葬区死亡的⼈员,丧事承办⼈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办理遗体⽕化⼿续;⽆名、⽆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接运遗体。
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应当⾃接到通知后12⼩时内接运遗体。
运⾄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内⽕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化
的,丧事承办⼈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
⽕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条殡仪馆⽕化完遗体后,应及时向丧事承办⼈出具由省⼈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遗体⽕化证。
第⼗⼀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县级⼈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愿实⾏⽕葬的,他⼈不得⼲涉。
第⼗⼆条外国⼈、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可就地⽕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正常死亡⼈员的遗体及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的⾮正常死亡⼈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48⼩时。
⾼度腐烂的遗体和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处理。
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正常死亡⼈员遗体需存放在殡仪馆的,有关单位或个⼈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
⽆主遗体⽕化后180⽇内仍⽆⼈认领⾻灰的,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第⼗五条⼟葬改⾰区死亡⼈员的遗体可以实⾏⼟葬,其遗体应葬⼊公墓或县级⼈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公墓区内的坟墓禁⽌⽤⽔泥、⽯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
第⼗六条⾻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灰的安置⽅式。需保留⾻灰的,可凭遗体⽕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灰堂(楼、塔)或公墓。
丧事承办⼈向殡仪馆领取⾻灰时,应提交⾻灰安放(安葬)证等⾻灰去向的有效证明。
禁⽌将⾻灰埋葬在⾮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禁⽌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耕地、林地;
农村十大暴利行业(⼆)铁路、公路、河流主⼲道两侧;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
(四)⽔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源保护区。
上述区域由县(市)⼈民政府具体划定。
凡本条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条殡仪馆、公墓、⾻灰堂(楼、塔)、殡仪服务站(中⼼)等的数量、布局规划,⽕化率指标等,由省⼈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报省⼈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下列审批⼿续:
(⼀)建⽴殡仪馆,由市、县⼈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案,报本级
⼈民政府审批;
(⼆)建⽴经营性公墓、⾻灰堂(楼、塔)由市、县⼈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灰堂(楼、塔),经乡(镇)⼈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利⽤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续。
任何单位和个⼈未经批准,不得擅⾃兴建殡葬设施。
第⼆⼗条⾻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安放在经营性⾻灰堂(楼、塔)的,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化证购置墓⽳或⾻灰格位。禁⽌为尚未死亡的⼈员购置墓⽳或⾻灰格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灰格位)除外。对安葬(存放)的⾻灰,应发给省⼈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灰安放(安葬)证。
禁⽌传销或以其他⽅式⾮法买卖墓⽳和⾻灰格位。
第⼆⼗⼀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服务项⽬,为公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作程序化、规
范化。
第四章丧事活动及丧葬⽤品管理
第⼆⼗⼆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合法权益。
禁⽌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三条制造、销售焚⼫炉、运⼫车、⼫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颁布标准进⾏⽣产、销售,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殡葬设备加强管理。
禁⽌⽣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品。
第五章罚则
第⼆⼗四条将应当⽕化的遗体⼟葬,或者违反规定将⾻灰埋葬在⾮公墓区,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其费⽤由责任⼈承担。强制执⾏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和死者⽣前⼯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公墓区内的坟墓⽤⽔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其费⽤由责任⼈承担。
第⼆⼗五条未经批准,擅⾃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地⾏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第⼆⼗六条擅⾃改变公益性公墓、⾻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第⼆⼗七条传销或以其他⽅式⾮法买卖墓⽳或⾻灰格位的,由⼯商⾏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第⼆⼗⼋条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殡葬管理⼈员滥⽤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殡葬服务⼈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服务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的责任。
殡仪服务⼈员利⽤⼯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本办法⾃20xx年10⽉1⽇起实⾏。
殡葬的暴利现象
近年来,墓园价格不断攀升,很多地区都出现每平⽅⽶数万元的墓地,墓价远远超过房价,甚⾄赶超别墅价格,很多⼈⼀提到殡葬就想到"暴利"。普通⽼百姓千元的收⼊与数万元的殡葬费相⽐,"死不起"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上有传⾔,"活不起,死不起!⽣⽆安居之所,
死⽆葬⾝之地!"也并⾮⽆道理。殡葬费⽤如此增长将引起严重的社会危机,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因素。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作为中国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政府保障民众基本的殡葬权益的重要⽅式,分析中国殡葬市场混乱原因是加强殡葬监管针对性的重要前提。
1".暴利现象"为⼈深诟。殡葬服务市场的规制分为三个级别。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政府定价,选择性殡葬服务实⾏政府指导价,殡葬⽤品实⾏市场定价。基本殡葬服务关乎到基本民⽣保障问题,市场开放程度相对较低,政府对殡葬服务实⾏严格的⾏政许可准⼊机制,具有⼀定的⾏政垄断⾊彩。通过实地调查西安市三兆殡仪馆、咸阳市殡仪馆,发现其基本殡葬服务环节的经营成果都为亏损状况,⽽亏损的多寡则与殡仪馆的接纳量成负相关。规模相对较⼤的西安三兆殡仪馆年接纳量为3500~4000具左右,⽐咸阳市殡仪馆能获得更好的规模经济效益。在此环节上,三兆殡仪馆的亏损⽐咸阳市殡仪馆较⼩。
⽽媒体揭露殡葬⾏业的"暴利"根源为:选择性殡葬服务、殡葬⽤品、墓地经营。⼀个成本不到⼀百的⾻灰盒流转到殡仪馆价格就升⾄上千成万,⾻灰盒并不是⾼精尖产品,其价格何能这样⾼?选择性殡葬服务定价出现失控,整容服务费⽤有⾼达上千元,甚⾄还出现强制性绑定销售的现象。墓地炒作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平⽅墓地价格可⾼达上万,堪⽐房价。这不禁令⼈发问,殡葬事业的公益性何在?
在"天津市丧俗如何适应城市⽂明建设与社会管理发展"座谈会上,针对民间殡葬商业组织(即所谓的"⼤了")利⽤增加封建迷信环节谋取利益的问题进⾏了商讨,应由民政部门出⾯办"⼤了",既能降低
"⽩事"的费⽤,让市民真正享受到实惠,还能对"⼤了"进⾏有⼒的监管。
2.服务质量、作业流程标准化⽔平有待提升。殡葬⾏业从业⼈员整体专业⽔平不⾼,直接影响到殡葬服务的质量。殡仪馆的服
务⽔平不仅取决于设备的先进与否,更取决于服务⼈员的服务⽔平。殡葬是⼀个极为特殊的⾏业,不仅要满⾜死者物理上的需求,更要满⾜⽣者的精神需求。这就要求殡葬服务⼈员投⼊恰当的感情,同情理解丧属的⼼情。但⽬前中国的殡葬从业⼈员基于社会⽂化对死的禁忌等因素,未能较好地认识⾃⼰从事的⾏业价值,对⼯作满意度低,⽽在服务业服务⼈员的⼯作满意度之间影响到服务质量。媒体常常报道的殡葬从业⼈员出现情绪管理不当,⼆次伤害丧属客户的⼼理,引起⼴⼤的反响。
观研天下在《中国殡葬服务市场需求分析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20xx-20xx)》中显⽰,作业流程标准化程度不⾼。作业流程标准化有利于组织、控制以及监管的实⾏,为殡葬从业⼈员⼯作提供⼀个标准。民政部近年已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殡葬⾏业服务标准的制定,但尚未落实到殡仪馆。标准化不⾼给监管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以什么指标为准,这是迫切要确定的。
3.市场混乱,监管缺失。殡葬市场⽆序混乱,⽽丧属权益受侵害时,有七成以上的被访者表⽰不知应向何部门投诉。这⽆疑反映了政府对殡葬市场的监管上的漏洞,到底此类纠纷归谁管?为⼯商⾏政管理部门职责,还是殡葬[2]⼯作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中国现对殡葬
市场的"政监"监管模式,实为"两块牌⼦,⼀套班⼦",怎能保证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管呢?多数地区的殡葬监管执法上政事不分,职责不清、协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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