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
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07.12.14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
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
 
黄某某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黄某某。
  法定代理人:黄永雄(系原告黄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袁惠芬(系原告黄某某之母)。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
  法定代表人:陈丹琳,该校校长。
  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杨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研究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更生,该中心所长。
广州旅行社排名  被告:广州京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某某因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以下简称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三茂旅行社)、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研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宝桑园中心)、广州京
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奥旅行社)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11日,京溪小学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宝桑园进行春游活动,原告也报名参加。到达春游地点后,京溪小学没有安排足够的老师对学生进行管理,而是给每班发放了8到10个风筝,安排全校学生自由活动。下午13时55分左右,春游活动接近尾声,原告与其他两名同学按照老师的要求,在自由活动的山坡上准备排队集合,突然,一个风筝飞来,风筝支架末端插入原告的左眼,导致原告左眼受伤。原告于当天由京溪小学送往南方医院住院,因伤势严重,又先后3次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并多次进行手术。由于原告左眼视网膜及最深层的脉络膜都已脱落,为保住左眼眼球,不使眼睛萎缩,医生还对原告左眼球进行了“PPV+硅油填充术”。经法医鉴定,原告左眼失明,属八级伤残。京溪小学没有安排足够的老师在春游现场进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原告受伤的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京溪小学委托被告三茂旅行社组织本次春游,三茂旅行社对参加春游的学生也负有保障义务,故三茂旅行社也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三茂旅行社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意外险,保险公司也已经为原告支付了部分
医疗费,但三茂旅行社还须就不足部分承担应负的责任。春游地点宝桑园是由被告宝桑园中心开发经营的旅游项目,宝桑园中心与被告京奥旅行社签订有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京奥旅行社负责组织团队游客及自助游客,并在园区内提供全程的组织及导游服务。因此,宝桑园中心、京奥旅行社也负有相应保障义务,对原告受伤的后果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后,京溪小学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保险公司支付了10736.54元,均用于支付原告的部分医疗费及相关费用。此外尚有医疗费9277.77元、交通费1500元、护理费3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法医鉴定费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及原告因本次事故致残,致使将来的工作、生活必然遭受严重影响的损失费300000元,均应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另据医生诊断,原告伤愈后仍必须定期复诊、观察,一旦发现植入眼球的硅油乳化,就必须动手术更换硅油。上述更换硅油的费用实际发生后,四被告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黄某某提交以下证据:
  1.病历、疾病证明、收费收据等证据一组,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的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2.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伤愈后为保住眼球还需多次更换硅油,上述更换硅油的费用一旦发生,四被告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的《司法鉴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属八级伤残。
  被告京溪小学辩称:关于原告黄某某在2006年4月11日参加的春游活动,根据我校与被告三茂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以及发给家长的通知,可以证实这次春游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三茂旅行社,即这次春游是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我校在这次春游中的责任仅仅是协助三茂旅行社做好学生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春游的前一天,我校先通过校内广播对全校学生进行了春游活动的安全教育,后由班主任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向学生说明有关事项。在游览中,虽然有导游负责,但我校仍然要求正、副班主任全程陪同本班学生,要对每一位学生负责。原告通过我校与三茂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根据旅游合同附件第5条的规定,三茂旅行社应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并就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形作出警示,但三茂旅行社没有做到这一点,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我校虽不清楚被告宝桑园中心与被告京奥旅行社的关系,但可以明确的是,宝桑园中心与京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项目
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京奥旅行社负责在宝桑园园区内为游客提供组织及导游服务,故京奥旅行社与旅游景点的经营者宝桑园中心对游客都负有保障义务。另外,造成原告受伤的风筝是由上述两单位提供的,因此,对原告受伤的后果,京奥旅行社、宝桑园中心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属旅游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而我校与三茂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宝桑园中心与京奥旅行社签订的协议书已吞并了我校对学生在春游活动中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我校即使有责任,也只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原告对我校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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