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秀珍、鞍山市铁西区康乃馨养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3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兴棠杨向东王宇明
【审理法官】杨兴棠杨向东王宇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秀珍;鞍山市铁西区康乃馨养老院
【当事人】吕秀珍鞍山市铁西区康乃馨养老院
lol无法进入游戏【当事人-个人】吕秀珍
【当事人-公司】鞍山市铁西区康乃馨养老院
【代理律师/律所】关秋莉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张兴科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张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哪个牌子的绿茶好关秋莉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张兴科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张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关秋莉张兴科张鑫
【代理律所】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四月祝福语民终字
【原告】吕秀珍
【被告】鞍山市铁西区康乃馨养老院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吕秀珍是否系在养老院内摔伤并致股骨大粗隆骨折存在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全国奶粉排行榜0
【指导案例排序】0
做梦梦见拉屎【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吕秀珍是否系在养老院内摔伤并致股骨大粗隆骨折存在争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吕秀珍于2019年6月27日早晨被养老院护理人员发现坐于房间地面上,后被护理人员扶起,当日下午吕秀珍被其子从养老院接走并入住鞍山市万良糖尿病医院。该院于吕秀珍入院第二日即诊断其为“髋骨骨折?骨裂?",并于2019年10月6日补充诊断为“右侧股骨大粗隆骨折",于2019年10月9日对吕秀珍行X线检查,X线
所见及结论为“片中示右侧股骨大粗隆骨皮质不连续,余(-),诊右侧股骨大粗隆骨折"。综上,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病历记录等证据存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以“病历显示原告入院系糖尿病,且未立即对骨折进行拍片,无法证明其骨折是由被告造成的"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系不妥。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考虑上诉人伤情是否系在被上诉人处接受服务过程中所造成及被上诉人养老院是否存在过错,并结合吕秀珍年龄、伤情等情况,确认双方当事人应负责任,依法进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秀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4:08
吕秀珍、鞍山市铁西区康乃馨养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民终31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兴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秋莉,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铁西区康乃馨养老院。住所地:鞍山市铁某某三道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科,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秀珍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铁西区康乃馨养老院(以下简称养老院)
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吕秀珍是否系在养老院内摔伤并致股骨大粗隆骨折存在争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吕秀珍于2019年6月27日早晨被养老院护理人员发现坐于房间地面上,后被护理人员扶起,当日下午吕秀珍被其子从养老院接走并入住鞍山市万良糖尿病医院。该院于吕秀珍入院第二日即诊断其为“髋骨骨折?骨裂?",并于2019年10月6日补充诊断为“右侧股骨大粗隆骨折",于2019年10月9日对吕秀珍行X线检查,X线所见及结论为“片中示右侧股骨大粗隆骨皮质不连续,余(-),诊右侧股骨大粗隆骨折"。综上,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病历记录等证据存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以“病历显示原告入院系糖尿病,且未立即对骨折进行拍片,无法证明其骨折是由被告造成的"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系不妥。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考虑上诉人伤情是否系在被上诉人处接受服务过程中所造成及被上诉人养老院是否存在过错,并结合吕秀珍年龄、伤情等情况,确认双方当事人应负责任,依法进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唐荣耀慕容林致结局
裁判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秀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杨兴棠
审判员 杨向东
审判员 王宇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冰鑫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