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3.07
【字 号】办字〔2019〕13号
【施行日期】2019.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关于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开展排查整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及中介代理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石政办传〔2019〕2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销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深刻汲取鹿泉区“西美金山湖”项目惨痛教训,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超常的决心、超常的力度、超常的措施、超常的干劲,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侵害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实一批、处罚一批、打击一批、曝光一批,切实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让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从根本上遏制住我市房地产市场违规销售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中介机构。
  三、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销售商品房,涉嫌、合同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公安局〕
  (二)取得《不动产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各种形式进行销售、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费用的,一律顶格处罚。〔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一律查封或拆除,售楼场所标识和设置的沙盘一律拆除,售楼场所门头牌匾一律拆除;项目取得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末取得预售许可的部分一律不得进行宣传、咨询、展示和销售。〔责任单位:住建局、综合执法局〕
  (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以及参加任何展销活动的,一律撤销下架,并对责任单位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电视台〕
  (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再行营业。〔责任单位:住建局〕
  (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进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再行营业。〔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七)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搭售地下室、车位、小房的,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八)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名单定期报至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九)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的;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再行营业。〔责任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十)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一律停业整顿,约谈企业负责人,暂停网签备案,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再行营业。〔责任单位:住建局〕
  (十一)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再行营业。〔责任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十二)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一律停业整顿,约谈企业负责人,暂停网签备案,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再行营业。〔责任单位:住建局、金融办〕
  (十三)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预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一律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约谈公司负责人,计入中介行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通报曝光,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十四)建立本辖区房地产项目(小产权房)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台账,同时建立巡查值守制度。在日常巡查中,一旦发现辖区内房地产项目(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销售行为或隐患,要第一时间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拱形门、传单等违法广告,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城区外)。〔责任单位:各乡镇(
街道)〕
  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抄送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金融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金融、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践行“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把此次专项行动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行动要快、力度要大、打击要准、处罚要狠,以此次行动为契机,彻底净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办字〔2018〕70号)要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职能作用,落实部门、乡镇(街道)两级分包责任制和巡查值守制度,对违法违规项目进行严防死守。
  (三)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项目现场、媒
体单位、大型商场、街头巷尾,对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和辖区中介机构门店逐一进行排查,建立工作台账,拉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要认真研究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堵塞政策漏洞,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四)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关注网络舆情,对众投诉举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和中介机构,要认真记录并立刻开展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政府办对行动迟缓、敷衍应付、查处不力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将提交纪委监委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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