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实用问答(综合)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实用问答
 
有关土地性质
悬赏分:20 | 解决时间:2009-1-13 11:14 | 提问者:haurys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
请问下:1、县城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吗?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这样的话外县人买其它县的商品房都属于小产权房了?
2、这里的"城市市区"包括县级市吗?比如重庆市的永川市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吗?
3、现在农村的土地可以流转了,那以前的小产权是不是可以上市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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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城市,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聚集的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市区,是指一个城市除郊区以外的行政管辖范围,是相对于城市郊区而言的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一般指省辖市、县级市的市区。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它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用地性质,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当然也不能上市交易。其房产证是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的,卖房者是村委会。由于不存在土地出让金,也不用缴纳各种税费,所以成本很低,价格也很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设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
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五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
  (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
  (二)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
  (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
  (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
  (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的镇区。镇区是指:
  (一)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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