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城镇居住危困户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南政文〔2008〕432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
城镇居住危困户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文〔20084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镇居住危困户的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危险住房管理,加快危险房屋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南安市城镇居住危困户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第22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安市城镇居住危困户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城镇居住危困户的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危险住房管理力度,加快危险房屋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设部令第129)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南安市市区规划区、21个建制镇镇区规划区区域内的居住危困户,居住危困户包括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
  二、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居住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市房委会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符合建设部129号令第九条第三项停止使用条件;
  (二)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所有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
  (三)申请人具有本村(或社区)户口,年满18周岁;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南安市域内没有其它自有房产;
  三、住房特困户是指现居住房屋虽非危房,但家庭人均拥有居住面积少于16m2(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结扎户,增加一人份计算),且南安市域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其他认定条件与危房困难户相同。其解决管理规定参照危房困难户执行。
  四、本规定所称“一户”是指以公安户口证件为单位,户口认定基准日为2008101日前(在本市的常住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夫妻户口不得分开计算;
  (二)无直系亲属的单身;
  (三)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
  五、危房困难户和居住特困户的认定必须经过村(社区)、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程序公示、分级审查核实后,报市房委会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农村独生子女及二女结扎住房困难户,给予优先照顾。
  六、经查实,申请人由于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抵押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等原因而导致居住困难的,不能作为居住困难户考虑,不适用本规定。
  七、市房委会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居住危困户的申请进行核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日常工作。
  八、根据实施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城镇居住危困户住房改建按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三种区域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和市区近期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区;
  二级控制区:市区规划区一级控制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省新、仑苍、洪濑、梅山、诗山、丰州、霞美、官桥、水头、石井等10个重点发展中心镇镇区建成区和近期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区;
  三级控制区:10个重点发展中心镇镇区规划区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其它镇镇区规划区。
  九、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居住危困户通过“拆旧安新、统规统建”的方式建造安置房或提供廉租住房形式逐步予以解决。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行政区域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居住危困户的申请,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报安置房(或廉租房)的建设和安置方案,经市房委会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按基建程序报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
安置房申购指标:每户人口数3人(含3人)以下的可申购90m24人(含4人)以上的可申
120m2(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结扎户,增加一人份计算购房面积)。实际购房面积在上述指标内的,按实际面积享受优惠价格购买;实际购房面积超出上述指标,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套型面积最大不准超过140m2。违反计生政策且未处理到位的政策外生育人口不能计入每户人口数。
购买安置房的,签订协议后,申请人应负责对危房进行拆除,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拆除,原宅居用地批准手续予以保留,列入今后旧城改造拆迁时按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十、二级控制区范围内,按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居住危困户通过“拆旧安新、统规统建”的方式以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建造安置房或提供廉租住房形式逐步给予解决。由镇(街道)或村(社区)为单位根据其行政区域二级控制区范围内危险住房困难户的申请,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报安置房(或廉租房)的建设安置方案,经市房委会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按基建程序报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购安置房,安置房申购指标参照一级控制区的申购指标执行。
所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监督实施危房拆除,原宅居用地批准手续予以保留,列入今后旧城改造拆迁时按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居住危困户可通过“退旧建新、统规自建”的方式给予重新安置。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自愿放弃原私有危房的前提下,根据城市规划并报经市房委会工作小组核准,重新安排宅基地,由申请人按有关基建程序进行联合建设。居住危困户原危房宅居用地能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经规划整治后可作新宅基地安排重新建设,报经市房委会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按有关基建程序申请就地重建。
新安排宅基地用地标准为:原危房宅基地小于120m2(含120m2),安置宅基地面积控制在80m2以内;原危房宅基地大于120m2小于200m2(含200m2),安置宅基地控制在120m2以内;原危房宅基地大于200m2,安置宅基地控制在150m2以内。建设规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人均建筑面积40m2以下控制,层数最高不超过5层。原危房宅基地的面积以有效土地手续为依据。
申请人新建宅基地的同时,应书面承诺自愿及时拆除该危险房屋,原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或作为国有土地按城市规划要求使用。所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监督实施该危房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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