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敏明、李碧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2
【案件字号】(2018)粤03民终21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萍梁乐乐赵雪琳
【审理法官】朱萍梁乐乐赵雪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赖敏明;李碧清;赖敏荣;吴小勤
【当事人】赖敏明李碧清赖敏荣吴小勤
【当事人-个人】赖敏明李碧清赖敏荣吴小勤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林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钟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杨理娣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钟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杨理娣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坚钟涛杨理娣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赖敏明
【被告】李碧清;赖敏荣;吴小勤
【本院观点】涉案建筑物无合法的报建手续,并已按照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了申报,在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建筑物审查处理前,其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对涉案建筑物的权利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本案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先行处理,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赖敏明的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无效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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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建筑物无合法的报建手续,并已按照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了申报,在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建筑物审查处理前,其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对涉案建筑物的权利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本案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先行处理,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赖敏明的起诉并无不当。待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处理之后,当事人如发生民事纠纷,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赖敏明的
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12:16:51
赖敏明、李碧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21580号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碧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娣,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敏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勤。
上诉人赖敏明因与被上诉人李碧清、赖敏荣、吴小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2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赖敏明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12936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赖敏明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赖敏明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错误,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纠正。
二、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审查结果并非一审法院裁判的依据和前提。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产的性质和权属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在行政机关未就涉案房产作出相应处理之前,人民法院无法对涉案房产的归属及合同等作出认定,因此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纠正。
三、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赖敏明起诉的裁定,与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关于小产权房、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私房等尚未取得合法登记并尚未被允许流通的房屋和土地禁止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相违背,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己有判例(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965号相违背,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纠正。
李碧清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赖敏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三被告之间签订的《声明书》(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三被告向原告赖敏明交还(声明书)项下之深圳市罗湖区布心村156号第一层103号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巳查明的事实,涉案房产建设于原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且当事人不能提交涉案房产的报建报批手续,涉案房产应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法建筑将区分情况而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准许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处理。因此,涉案房产的性质和权属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在行政机关未就涉案房产作出相应处理前,人民法院无法对涉案房产的归属及合同等作出认定,因此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赖敏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原告赖敏明巳向原审法院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由原审法院全额退还原告赖敏明。
本院认为,涉案建筑物无合法的报建手续,并已按照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了申报,在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建筑物审查处理前,其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对涉案建筑物的权利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本案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先行处理,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赖敏明的起诉并无不当。待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处理之后,当事人如发生民事纠纷,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赖敏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常金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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