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专业设置的指导意见
大学关于专业设置的指导意见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设置,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着力内涵建设、特发展,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专业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有助于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校特发展、错位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原则,鼓励设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民生改善的急需专业,主动对接我省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及区域性主导产业,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间的结构平衡
和良性互动。坚持服务学生原则,进一步落实“以生为本”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及复合型人才。坚持增强活力原则,支持各教学单位整合教育资源,建设优势和特专业,突出学校特;建立有序的专业增设和退出机制,激发院系办学活力。坚持提高质量原则,注重专业建设质量,强化过程指导与事后评价,引导院系用好专业设置自主权,提高专业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努力实现专业的层次、数量、类别等结构上的整体优化。
三、基本条件
(一)设置专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设置专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科)专业目录(2012)》;
2.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3.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够支撑本院系发展;
4.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7.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二)对有下述情况的专业应限制设置或撤销:
1.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专科专业目录
2.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3.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专业;
4.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5.本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6.本科层次无相关学科基础、专科层次无相关专业大类基础的专业。
四、基本程序
(二)各院系应科学编制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应包括:专业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专业结构分析、专业主体特、人才需求分析、分年度新增和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专业建设的支持与保障措施等。院系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应充分征询教授代表、行业企业专家和区域产业部门专家意见。规划每4年修订一次。
(二)各院系按照专业发展规划,上报调研论证报告和专业设置计划,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评议、校内公示和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院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教育部《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
(三)学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学校调整专业须在已无在校生或已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四)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学校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或审议后,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专业,可申请次年开始招生。
五、管理监督
(一)加强对专业设置工作的管理。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教务处负责专业申报和质量监控管理。
(二)建立新设专业质量监控机制。在新设专业招生一年后,学校组织实施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合格评估;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合格评估。评估结论将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三)加强专业建设调控力度。优化学校财政资助政策,加大对社会急需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鼓励建设优势专业、特专业,鼓励实施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鼓励加强专业建设。进一步明确专业招生导向,优先安排急需和紧缺专业招生计划,支持院系扩大主体专业和优势、特专业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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