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领事制度的产生是国家间商业往来发展的产物,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外国代表人”制度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外国人执政官”制度。欧洲中世纪后期,由于航海和商业的发展,在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地的城镇中,外国商人经常从他们的同行中自行推选解决彼此之间商业纠纷的仲裁人,称为“商人领事”或“仲裁领事”, 后来这种领事由商人推选的仲裁者演变为国家派遣的外交代表,拥有对本国侨民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便逐渐形成了近代的领事制度。十字军东征,打开了通往东方的道路,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国的商人在土耳其等国家定居下来,东西方贸易日益频繁,许多欧洲商人来到阿拉伯国家进行贸易。对阿拉伯民族来说,神圣的《》不能适用于异教徒,而这些西方商人恰恰拥有各自推选的本国领事,因此土耳其政府便以“特惠条例”形式授予这些外国领事一定的特权,可以依据本国法律处理本国商人之间的纠纷。后来这些外商的本国政府就同土耳其政府签订了领事裁判权条约,使这些领事获得了对本国侨民特权、财产和生命的保护权及对侨民行使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这样,领事制度就在土耳其等近东国家得到确立,领事的职权也在逐步扩大。
16 世纪后,领事不再从所在地的本国商人中选举,而是由国家正式委任,称为“派任领事”,
这就是后来职业领事的起源。从17世纪初叶开始,近代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高涨,西方各国都将外国商人置于本国司法管辖之下,领事的职权逐渐缩小到照管本国的商业和航运,保护本国侨民的利益。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的价值和重要性逐渐为各国所重视,国家间的领事制度开始系统地发展起来,领事的地位、职务和特权成为各国通商航海条约或领事条约的主题,法国、荷兰、美国、英国等主要商业和航海国家还为此制定了本国的领事条例和领事法。与此同时,西方列强向东方积极进行殖民扩张,并通过各种不平等条约推行片面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严重侵害了驻在国的主权。到战争之前,波斯、暹罗等中国周边的弱小国家均已确立了这种领事裁判权制度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领事制度(The Institution of Consuls)是指关于建立领事关系、设置领事机关、选派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确定领事法律地位等各项制度的总称。领事制度的产生早于常设外交使团制度。它是国际贸易和商业的产物,其起源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前导者”(Prostates)和“外国代表人”(Proxeni)制度和罗马共和国的“外国人执政官”(Praetor peregrinus) 制度。公元八九世纪时,在中国、印度和一些阿拉伯国家就出现类似的领事制度。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中世纪后期,由于航海和商业的发展,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地的城镇中,外国商人经常在他们的同行中自行推选解决彼此间商业纠纷的仲裁人,称为总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区别“商人领事” 或“仲裁领事”,由此逐渐形成近代领事制度。十字军东征期间及其后,当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国的商人在土耳其等东方国家中定居下来并建立肉己的商业时,他们把这一领事制度也带到东方国家,同一国家的商人选举他们自己的领事。领事的职权也在逐步扩大。土耳其政府以特惠条例(Capitulation)形式给予外国商人一定的特权,后来演变成商人的本国政府同定居国政府签订领事裁判权条约,使领事获得对本国侨民特权、生命和财产的保护权及对他们行使民事和刑事的管辖权。然后,领事制度又被带到西欧。在15世纪,意大利曾在荷兰和英国伦敦设领,英国也在荷兰、瑞典、挪威、丹麦和意大利(比萨)设领。16世纪,领事不再从居住地的本国商人中选任,而改由国家派任,称为“派任领事”。这是职业领事的来源。17世纪初
叶,由于近代国家领土主权观念日盛和常驻外国使团的兴起,西方各国都将外国商人置于本冈的司法管辖之下,领事在西欧国家中的地位日衰,其职权逐渐缩小到仅限于一般照管本国的商务和航运,以及保护本国侨民的商业利益。领事制度在17和18世纪中一度衰落。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的价值和重要性义日益被各国所重视,存在于各国间的领事制度被系统地发展起来。领事的地位、职务和特权成为各国通商航海条约和领事条约的主题;法国、荷兰、美国、英国等主要商业和航海国家还制定了本国的领事条例和领事法。例如1825年英国通过了《领事法》。与此同时,西方列强在向东方进行殖民扩张时,把领事制度也带到东方国家,并通过种种不平等条约推行单方享有特权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严重侵害驻在国的主权。直到本世纪70年代,领事裁判权制度随着世界殖民体系的彻底崩溃而被废除。为使领事制度更好地为国家利益服务,第-次世界大战前后,各国逐渐将职业领事部门与外交部门合并为单一的外交部门。领事部门成为外交部门的组成部分,领事制度也纳人国家外交制度之中。苏联自1918年,美国自1924年,英国自1943年,也先后将领事部门与外交部门合并。在派遣职业领事的同时,早期从居留在外国的本国商人中推选领事的做法被一些国家沿袭下来,发展成由本国驻外使领馆推荐(或任命)、经本国元首或政府任命(或认可)的名誉领事,或称选任领事,成为职业领事制度的补充。1928年美洲国家在哈瓦
那缔结了《关于领事代表的公约》,1932年美国哈佛大学国际法研究部拟定并发表《关于领事的法律地位和职务公约草案》,以推动领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和发展。二战后,各国人民为建立平等互惠的领事关系及与其相适应的领事制度而不懈努力。1963年联合国主持召开维也纳关于领事关系的国际会议,根据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宗旨和原则,结合国际习惯法、多数国际条约一致的规定以及主要国内法体系采行的规则编纂成典,制定并通过《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该公约对职业领事制度和名誉领事制度做了系统规定,是一部关于领事制度全面的、一般性的国际公约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政府承认并采纳,推动了领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巩固和发展。
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
大使馆与领事馆的区别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而领事办则是领事馆的下设机构。
外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其两者认证业务区别在于:
1.文件使用国驻华使馆受理中方送往该国使用的票据和证件,并认证上面的外交部领事司印章和签字官签字属实。
2.文件使用国驻华领事馆受理其领区内中方送往该国使用的票据和证件,并认证上面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印章和签字官签字属实(领事馆名单附后)。
领事馆,自然是以领事为其专务。但在实际工作中,领事馆和大使馆的职责有很多相似。大使馆主要负责和驻在国中央政府的联系,在外交关系中代表本国政府,大使馆全面负责两国外交关系中的各项事务。这是领事馆所不具有的重要地位和职权。领事馆有一定的领区,这一般在两国谈判设立领事馆时就通过协议划定。领事馆只能和领事区内的地方政府打交道,负责处理领区内的有关政治,商务和领事事务。在日常生活中,大使馆中的外交官员可以执行领事官员的职责,优势需要指定某几位外交官兼任领事,有时不经指定,外交官也可执行领事业务;而领事官员则不能以外交官的身份执行外交公务。
在大使馆中,往往设有领事处以执行领事职能,只是指领事业务本身;而领事馆实际工作范
围则要远为广泛,他也会设有领事部门专门从事领事工作,同时还会设有政治、文化、商务、教育等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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