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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就爱尔兰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的换文
文章属性 总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区别
【缔约国】爱尔兰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2000.01.12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就爱尔兰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的换文
(2000年1月12日)
  爱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爱尔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爱尔兰政府确认,爱尔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爱尔兰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爱尔兰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江西省。
  二、爱尔兰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对等原则保留在爱尔兰设立一个总领事馆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本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为爱尔兰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政府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爱尔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爱尔兰驻华大使馆(印)
二○○○年一月十二日
  中方复文
爱尔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爱尔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二○○○年一月十二日01/00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爱方来文,略--编者)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年一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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