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
教 案
2012 ~~ 2013 学年 第 1 学期
学 院 旅游学院
教 研 室 旅游管理教研室
授课教师 刘锦芳
职 称
2012年 8 月 15 日
课程名称 | 旅游法律法规 | 授课专业 | 酒店管理、涉外事务管理 | 班级 | 旅游管理1201、1202,涉外1201 | |||||||
课程类型 | 必修课 | 职业技能基础课(√);职业专项技能课( ) | ||||||||||
拓展课 | 限选课( );任选课( ) | |||||||||||
考核方式 | 考试( );考查(√) |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 54学时 | |||||||||
学时分配 | 课堂讲授 54 学时; 实训(验)课 0 学时;其他 0 学时 | |||||||||||
教材名称 | 《旅游政策法规》 | 作 者 | 本书编委会 | 出版社及 出版时间 | 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年 | |||||||
教材分析 | 本教材有利于学生掌握、了解公共关系的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生增强常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也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 | |||||||||||
参考书目及资料(含浏览的网站) | 作 者 | 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
1、旅游法规常识 | 导游考试委员会 | 旅游教育出版社 | 2009年 | |||||||||
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方法 | 课余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将课堂知识和新的创意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加强学生良好素质的培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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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 | 4课时 | 授课方式 | 理论课 | |||
课 题 | 第一编 方针政策 | |||||
教 学 目 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我国和山东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及发展战略,熟悉旅游业发展战略,掌握好客山东服务标准。 | |||||
教学重点 | 我国旅游也发展战略;山东旅游业发展战略 | |||||
教学难点 | 好客山东旅游服务标准 | |||||
教学方法 | 讲授 | 教 具 | 无 | |||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 课后分析 | |||||
第一章 我国旅游也发展现状及发展战略 第一节 我国旅游业发展概述(45分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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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 | 第 1 周 第 2 次 | 授课方式 | 理论课 | |||
课 题 | 法律基础知识 | |||||
教 学 目 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熟悉法律的基本知识,掌握法律的基本常识。 | |||||
教学重点 | 宪法基本知识、刑法基本知识、民法基本知识 | |||||
教学难点 | 宪法基本知识 | |||||
教学方法 | 讲授 | 教 具 | 无 | |||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 课后分析 | |||||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节 刑法基本知识(25分钟) 一、 犯罪的含义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二、 犯罪的基本构成 第四节 民法基本知识(45分钟) 一、 民法的含义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二、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 婚姻法基本知识(20分钟) 一、 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二、 结婚与离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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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 | 8课时 | 授课方式 | 理论课 | |||
课 题 | 第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 |||||
教 学 目 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常识,熟悉合同法的订立、履行、变更,掌握合同法的效力等基本知识。 | |||||
教学重点 |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 |||||
教学难点 | 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 |||||
教学方法 | 讲授 | 教 具 | 无 | |||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 课后分析 | |||||
第一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45分钟) 一、 合同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是指调整因合向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三、 合同法与旅游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45分钟) 一、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合同订立的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四、 合同的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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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 | 第 3 周 第 1 次 | 授课方式 | 理论课 | |||
课 题 | 合同法 | |||||
教 学 目 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常识,熟悉合同法的订立、履行、变更,掌握合同法的效力等基本知识。 | |||||
教学重点 |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 |||||
教学难点 | 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 |||||
教学方法 | 讲授 | 教 具 | 无 | |||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 课后分析 | |||||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45分钟) 一、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的内容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效力自合同生效时起发生。 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合同有效要件欠缺,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三、 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欠缺生效的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45分钟) 一、 全面履行原则 二、 诚实信用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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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 | 第 3 周 第 2 次 | 授课方式 | 理论课 | |||
课 题 | 合同法 | |||||
教 学 目 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常识,熟悉合同法的订立、履行、变更,掌握合同法的效力等基本知识。 | |||||
教学重点 |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 |||||
教学难点 | 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 |||||
教学方法 | 讲授 | 教 具 | 无 | |||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 课后分析 | |||||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45分钟) 一、 合同履行担保的概念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二、 合同履行担保的形式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45分钟) 一、 合同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内容,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合同内容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合同转让。合同法所界定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 合同的转让 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者。合同转让包括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三、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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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 | 第 4 周 第 1 次 | 授课方式 | 理论课 | |||
课 题 | 合同法 | |||||
教 学 目 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常识,熟悉合同法的订立、履行、变更,掌握合同法的效力等基本知识。 | |||||
教学重点 |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 |||||
教学难点 | 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 |||||
教学方法 | 讲授 | 教 具 | 无 | |||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 课后分析 | |||||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及承担(25分钟)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展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违约责任与合同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30分钟)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价格制裁、采取补救措施。 三、 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35分钟)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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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 | 第 5 周 第 1 次 | 授课方式 | 理论课 | |||
课 题 |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 |||||
教 学 目 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识,熟悉旅行社的概念和业务范围,掌握合同法的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等基本知识。 | |||||
8月去哪里旅游最好教学重点 | 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 |||||
教学难点 | 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 |||||
教学方法 | 讲授 | 教 具 | 无 | |||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 课后分析 | |||||
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一、 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25分钟) 旅行社 英语名称:travel agency 或 travel bureau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 旅行社的分类及其经营范围(30分钟) 所谓旅行社,有许多的定义。其中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旅行社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有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对象(35分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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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 | 第 5 周 第 2 次 | 授课方式 | 理论课 | |||
课 题 |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 |||||
教 学 目 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识,熟悉旅行社的概念和业务范围,掌握合同法的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等基本知识。 | |||||
教学重点 | 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 |||||
教学难点 | 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 |||||
教学方法 | 讲授 | 教 具 | 无 | |||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 课后分析 | |||||
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 一、 旅行社的设立(30分钟)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 二、 旅行社的变更和旅行社的审批(30分钟)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朵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便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和审批(30分钟) 加 入WTO对外开放旅行社市场,有利于旅行社业适应服务贸易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提高旅游产业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扩大旅客客源市场,提高旅游业的经济效益,有 利于进一步引进海外先进的旅行社管理和经营技术,提高我国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国有旅行社尽快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 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推动国家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机制和管理职能转变。 | ||||||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教案
授课时间 | 第 6 周 第 1 次 | 授课方式 | 理论课 | |||
课 题 |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 |||||
教 学 目 的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识,熟悉旅行社的概念和业务范围,掌握合同法的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等基本知识。 | |||||
教学重点 | 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 |||||
教学难点 | 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 |||||
教学方法 | 讲授 | 教 具 | 无 | |||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 课后分析 | |||||
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 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45分钟)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务必记住) 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45分钟)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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