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星、许梯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文星、许梯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0 
【案件字号】(2022)湘06民终4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 
【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罗文星;许梯平 
【当事人】罗文星许梯平 
【当事人-个人】罗文星许梯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罗文星 
【被告】许梯平  lpr最新报价2021年12月
【本院观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提供对利息有明确约定的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质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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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关于被上诉人许梯平用信息方式向上诉人罗文星主张权利罗文星承诺承担60000元利息的事实一审时被上诉人许梯平提供了短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但未提供保存该信息的手机交由法庭予以质证。还查明,被上诉人许梯平的起诉状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提供对利息有明确约定的事实依据。本案中,涉案书面借条没有约定利息,被上诉人许梯平虽然提供了手机信息以证实上诉人罗文星承诺承担利息60000元,但该证据作为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的电子数据,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应当达到相应的证明形式和标准。被上诉人许梯平没有提供保存该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亦未对该证据予以公证,证明上诉人罗文星承诺承担利息的证据不具有充分性,认定该事实的依据不足。据此,被上诉人许梯平主张上诉人罗文星承担利息6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关于利息约定的事实认定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罗文星应当承担1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逾期利息,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自被上诉人许梯平一审起诉之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上诉人罗文星应当承担以借款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3.85%的逾期利息的清偿责任。本案系2021年1月1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审按年利率6%计算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一并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罗文星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罗文星欠被上诉人许梯平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履行完毕限上诉人罗文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被上诉人许梯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规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上诉人罗文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上诉人许梯平负担。上
诉人罗文星预交的上诉费3696元,扣减1300元后余2396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0:10: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9月13日被告罗文星因资金周转在原告许梯平处借款现金100000元并向原告许梯平出具了欠条借款后原告许梯平多次催讨2021年3月30日、10月21日原告许梯平用信息方式向被告罗文星催讨被告罗文星承诺6月底偿还并自愿承担60000元利息而未履行从而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法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文星于2006年9月13日因资金周转在原告许梯平处借款100000元虽未约定利息后原告许梯平用信息方式向被告罗文星主张权利被告罗文星承诺承担60000元利息该民事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该借贷行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许梯平要求被告罗文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0000元合计160000元以及后段利息自2021年9月1日按年利率6%计至履行完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文星欠原告许梯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0000元合计160000元后段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履行完毕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时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许梯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规定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罗文星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予承担案涉借款的利息60000元及后段利息。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认定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案涉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短信截图证据内容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现条件并未成就利息允诺依法未予生效。    综上所述,罗文星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罗文星、许梯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6民终4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曙初,湖南汉昌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梯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文星因与被上诉人许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罗文星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予承担案涉借款的利息60000元及后段利息。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认定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案涉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短信截图证据内容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现条件并未成就,利息允诺依法未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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