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_百度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银⾏业务和员⼯⾏
为管理的通知
⽂号:银监办发[2014]57号
颁布⽇期:2014-03-15
执⾏⽇期:2014-03-15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各省级农村信⽤联社:
近年来,⼀些民间借贷当事⼈为规避借贷风险,利⽤银⾏在个⼈存款开户、⽹银业务以及银⾏员⼯⾏为管理等⽅⾯的薄弱环节,试图将风险转嫁给银⾏,严重影响了银⾏及个⼈存款⼈的资⾦安全,同时也给银⾏带来了相当⼤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为切实防范内外部欺诈风险,进⼀步规范银⾏个⼈存款开户和⽹银业务,加强员⼯⾏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个⼈存款开户和⽹银业务管理
(⼀)商业银⾏(含农村中⼩⾦融机构,下同)应当严格执⾏个⼈存款开户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账户实名制以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审核客户、代理⼈有效⾝份证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信息。
(⼆)对代理个⼈客户开⽴结算账户的,商业银⾏应当落实现⾏监管制度“联系被代理⼈进⾏核实”的相关要求,并探索采取账户管理有效措施,积极防范代理风险。
(三)商业银⾏应建⽴员⼯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制度,禁⽌营业⽹点员⼯在本⽹点代理他⼈开户。
(四)商业银⾏为个⼈客户开通具有⼤额资⾦转账功能的⽹银业务,应与客户⾯签开通协议,提⽰客户妥善保管密码及⽹银安全⼯具。商业银⾏应将须交付的⽹银安全⼯具当场交给客户本⼈,并提醒客户核对⽹银安全⼯具的编号与业务申请书上编号的⼀致性。
(五)商业银⾏应与客户合理约定⽹银单笔和单⽇累计转账上限,合规办理转账业务。
(六)商业银⾏应当严格落实⽹银业务风险防控⼯作要求,对⼤额⽹上⽀付、转账等交易,应通过电话确认、交易验证码等辅助控制及核实措施,确认客户交易信息;对客户账户资⾦变动,应通过短信等适当⽅式及时提⽰。(七)商业银⾏应当建⽴健全可疑交易预警机制,加⼤对⽆正常原因的个⼈客户或代
理⼈频繁开户和销户、同⼀额度或者⼤额频繁转账、⽹银签约后迅速转账等可疑交易的监测⼒度。
(⼋)对于因⽼弱病残、出现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法办理须由客户本⼈亲⾃办理业务的特殊客户,商业银⾏可研究开发离⾏式识别验证⽅式,做好拒台延伸服务,必要时提供。
⼆、强化银⾏员⼯⾏为管理
(⼀)商业银⾏应建⽴健全覆盖各类员⼯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捐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要求银⾏员⼯严格执⾏,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可探索建⽴员⼯在职状态查询制度,防⽌⾮本⾏员⼯假借银⾏名义办理业务。
(⼆)商业银⾏应加⼤对员⼯异常⾏为的监督⼒度。建⽴对员⼯异常⾏为的内部举报制度,并可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式向银⾏客户了解银⾏员⼯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充分利⽤⽹络、电话等⽅式建⽴外部举报机制,利⽤社会⼒量加强对银⾏员⼯⾏为的监督。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员⼯,应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商业银⾏可探索建⽴员⼯账户监测系统,按照与员⼯之间的协议,对本⾏员⼯账户的异常交易进⾏监测。对于存在与客户进⾏资⾦往来、账户交易频繁或转账⾦额较⼤等异常情况的,要深⼊了解交易
背景。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检查”等⽅式,调查了解银⾏员⼯在其⼯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四)商业银⾏应加强对营业⽹点办公和营业场所的管理,通过布设电⼦监控设备等⼿段,及时发现和防⽌员⼯以本⾏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或从事其他民间借贷活动。
(五)商业银⾏应建⽴健全妥善处置员⼯参与民间借贷的应急预案。在发现员⼯参与民间借贷后,要积极排查风险隐患,加强解释沟通,切实降低声誉风险和财务损失。
(六)商业银⾏应加强业务全流程管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并提⾼制度执⾏⼒。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关系,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合理确定或适当提⾼合规和风险管理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占⽐,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于其他类指标。培育全员合规风险“零容忍”,思想,建⽴有效的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三、认真履⾏监管职责
(⼀)各银监局要督促辖内银⾏业⾦融机构进⼀步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切实提⾼制度执⾏⼒;引导其合规拓展和办理业务,加⼤对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为的责任追究⼒度,坚决摒弃以放松管理、牺牲安全性为代价谋求发展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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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要注意收集辖区银⾏业⾦融机构发⽣的员⼯参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总结教训,及时向银⾏业⾦融机构提⽰风险。对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机构要开展现场检查,存在违法违规⾏为的,要对违规机构和⼈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政处罚。
(三)各银监局要督促辖内机构认真贯彻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加强辖区银⾏员⼯流动管理,建⽴流动信息共享体系,防⽌银⾏员⼯“带病”流动。要深⼊开展消费者⾦融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消费者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3⽉15⽇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3.15,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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