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合同15篇
汽车抵押合同15篇
汽车抵押合同1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发动机号为: ,大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书 □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 )把 □ 6、保险 □ 7、车船使用税 □ 8、购车发票 □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
  汽车抵押贷款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
  第五条 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 %;综合费用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七条 汽车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三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
  第八条 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九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质押权人): 乙方(质押人):
  年 月 日
汽车抵押合同2
  合同编号:
  出质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
  质权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
  保管人名称(以下简称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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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回购人名称(以下简称丁方):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甲、乙、丙、丁四方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名下的货物质押给乙方,用以担保甲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等事宜,四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位于丙方项下仓库的甲方在质押期限内存放的全部货物。
  第二条 质押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的总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整(大写 伍佰万元整 ),乙方享有的折扣率为___%。
  第四条 为了充分保证乙方到期能收回贷款/顺利行使质权,甲、丁方保证,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丁方将按照乙、丁双方所签订的回购协议,全面收购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并且收购的货物总价值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应向乙方提交甲方当日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清单,并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更新存货清单。
  5.2 在质押有限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可以从丙方仓库中提出货物,但必须事先向乙方提供提货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单据,并在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且取得有乙方盖子/签字的提货清单/共同授权提货书后,才可按照清单提货;
  甲方在提货后,应向乙方提交有丙方盖章/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甲方应保证在每次提出货后,其在丙方仓库中所存货的总价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3 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在丙方存入货物的,应该提前通知乙方;存货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含有丙方盖章/盖章的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
  5.4甲方不得利用虚假资料等方式其咋、骗取乙方出具同意提货清单/共同委托提货清单,不得伪造、变造乙方盖章/签字,更不得与丙方共同串通、欺诈损害乙方的利益。
  5.5 主合同规定还款期限期满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归还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质权,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在质押的有限期限内,乙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不妨碍甲方的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对甲方在丙方所存货物进行清查,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丙方不得予以拒绝/阻扰/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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