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王爱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怎么进入路由器设置界面陈杰、王爱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八月十五和国庆同一天多少年一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1 
【案件字号】(2022)鄂01民终2018号 
【审理程序】白露是几号二审 
【审理法官】李瑜陈继红刘鑫荣 
【审理法官】李瑜陈继红刘鑫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杰;王爱平;魏强 
【当事人】陈杰王爱平魏强 
【当事人-个人】陈杰王爱平魏强 
【代理律师/律所】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潘正东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潘映光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  对此可以酣高楼
【代理律师/律所】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潘正东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潘映光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钱开明潘正东潘映光 
【代理律所】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杰;魏强 
【被告】王爱平 
【本院观点】2018年12月13日陈杰(甲方)与王爱平(乙方)签订的《房地产交易房屋(不动产)买卖专用合同》第四条中约定:“乙方支付购房定金时,﹏方须将过户必备证件(身份证、本人)交给承担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另外,需要先办理合同变更,一方应协助办理手续。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教师实习自我鉴定本院认为,2018年12月13日陈杰(甲方)与王爱平(乙方)签订的《房地产交易房屋(不动产)买卖专用合同》第四条中约定:“乙方支付购房定金时,﹏方须将过户必备证件(身份证、本人)交给承担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另外,需要先办理合同变更,一方应协助办理手续。时间暂定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2019年4月18日买方王爱平(乙方)与卖方陈杰(甲方)以及中间人魏强(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中又约定有以下内容,“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和完善2018年12月13日签订的房地产交易房屋(不动产)买卖专用合同,完成该房地产合同中的过户交易手续”,“待双方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方当天支
付58万元的款项,否则违约,甲方可随即停至后续一切过户,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4月19日,陈杰(甲方)、武汉楚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楚桥公司)、王爱平(丙方)和武汉华夏银行武昌支行(丁方)在武汉仲裁委员会签订一份《四方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通过仲裁方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甲方与丙方通过仲裁变更的方式,签订案涉厂房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丙方与丁方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等内容。2019年8月8日,陈杰(甲方)、王爱平(丙方)与楚桥公司(乙方)又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通过仲裁方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根据前述多份协议约定的内容,陈杰与王爱平设定的房屋交易模式应为先通过申请仲裁解除陈杰与楚桥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由王爱平与楚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减少房屋过户至王爱平名下时所需承担的税费。本案二审中,王爱平在辩论环节确认双方设定的交易模式为将房屋退回给开发商,再由开发商与王爱平签订合同,将二手房变成一手房交易;中间人魏强在辩论环节也陈述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确认陈杰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再由王爱平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省去过户税费。事实上,陈杰也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5日两次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均被武汉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综合陈杰与王爱平就房屋买卖
签订的所有协议内容分析,2018年12月13日陈杰与王爱平签订的《房地产交易房屋(不动产)买卖专用合同》第四条中所约定“需要先办理合同变更,一方应协助办理手续”的条款,其效力应如何认定以及是否会影响到整个合同履行,应当慎重审查认定。另外,2019年4月18日王爱平(乙方)、陈杰(甲方)以及中间人魏强(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还约定有“乙方要求甲方在银行贷款转到甲方账户后,20天内必须办理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交付给乙方”的内容,该约定中的“银行贷款”是否系指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购房尾款亦有待查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九九重阳节古诗【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7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23.13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2 20:51:16 
陈杰、王爱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20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爱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东,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映光,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魏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杰因与被上诉人王爱平及原审第三人魏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7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年12月13日陈杰(甲方)与王爱平(乙方)签订的《房地产交易房屋(不动产)买卖专用合同》第四条中约定:“乙方支付购房定金时,﹏方须将过户必备证件(身份证、本人)交给承担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另外,需要先办理合同变更,一方应协助办理手续。时间暂定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2019年4月18日买方王爱平(乙方)与卖方陈杰(甲方)以及中间人魏强(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中又约定有以下内容,“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和完善2018年12月13日签订的房地产交易房屋(不动产)买卖专用合同,完成该房地产合同中的过户交易手续”,“待双方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方当天支付58万元的款项,否则违约,甲方可随即停至后续一切过户,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4月19日,陈杰(甲方)、武汉楚桥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楚桥公司)、王爱平(丙方)和武汉华夏银行武昌支行(丁方)在武汉仲裁委员会签订一份《四方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通过仲裁方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甲方与丙方通过仲裁变更的方式,签订案涉厂房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丙方与丁方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等内容。2019年8月8日,陈杰(甲方)、王爱平(丙方)与楚桥公司(乙方)又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通过仲裁方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根据前述多份协议约定的内容,陈杰与王爱平设定的房屋
交易模式应为先通过申请仲裁解除陈杰与楚桥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由王爱平与楚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减少房屋过户至王爱平名下时所需承担的税费。本案二审中,王爱平在辩论环节确认双方设定的交易模式为将房屋退回给开发商,再由开发商与王爱平签订合同,将二手房变成一手房交易;中间人魏强在辩论环节也陈述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确认陈杰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再由王爱平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省去过户税费。事实上,陈杰也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5日两次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均被武汉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综合陈杰与王爱平就房屋买卖签订的所有协议内容分析,2018年12月13日陈杰与王爱平签订的《房地产交易房屋(不动产)买卖专用合同》第四条中所约定“需要先办理合同变更,一方应协助办理手续”的条款,其效力应如何认定以及是否会影响到整个合同履行,应当慎重审查认定。另外,2019年4月18日王爱平(乙方)、陈杰(甲方)以及中间人魏强(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还约定有“乙方要求甲方在银行贷款转到甲方账户后,20天内必须办理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交付给乙方”的内容,该约定中的“银行贷款”是否系指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购房尾款亦有待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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