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审判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落实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宣判、审限、结案、移送、归档等环节运行进行组织、引导、监督、制约的过程。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坚持全员、全程、全面的统筹管理原则;
(二) 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规范有序原则;
(三) 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协调运作原则;
(四) 坚持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考核评比原则。
第四条 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本院审判流程的专门管理部门;案件承办单位按职责划分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各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判流程管理依托北京法院信息化工作平台(信息球),通过信息公开、网上监督、网上评价、网上考核等方式和手段,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第二章 管理节点
第一节 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庭依法对本院各类案件统一实行审查立案。
第八条 立案庭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上诉(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九条 立案庭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票据或缓交、免交诉讼费被批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案件的类别、案由、适用程序,录入立案信息并编立案号;编立案号的时间,即为案件立案时间。
第十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次日起三日内将案卷或相关材料移送相关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接收时清点案卷或相关材料数量,办理交接手续;承办单位对案件有异议的,应在三日内向立案庭申请退回。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审查。
立案庭对审查通过的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办理相关执行手续;裁定后三十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办理解除保全措施手续。
第十二条 立案法官应在保全裁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诉前财产保全情况,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二节 分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案件信息系统随机分案和案件承办单位指定分案并重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单位可在案件信息系统中预先设置专业合议庭法官受理案件的条件、标准,并由案件信息系统实现专业化自动分案。
第十五条 对于未进行专业化合议庭分案设置的案件,立案庭在录入立案信息时,根据案件类型和相关案件承办单位的职能分工,由案件信息系统对案件进行循环分配承办法官,或结合法官未结案件数量对案件进行直接分配。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于接收案件卷宗材料后三日内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对计算机分案预排的案件承办法官予以确认或者变更;确认或者变更后,一般不得再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可以再次更换承办法官:
(一)承办法官对案件有回避情形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案件之间有关联关系等特殊情形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
第十七条 变更承办法官的,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当日将变更情况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三节 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公开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及开庭地点等开庭事项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告。
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承办法官至迟在开庭前一日,在案件信息系统内完成独任承办法官、开庭时间及开庭地点等开庭事项的录入工作。
第十九条 案件排期开庭事项公告后,无法定事由,一般不得变更;因故不能如期开庭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及时将变更情况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对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在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审查作出裁定并办理执行手续。
承办法官应在裁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统一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四节 审限
第二十二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计算,至结案之日止。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均以颁布生效的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实际审理或审查天数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为超审限,但有重新计算、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和在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前按法律规定办理扣除、中止和延长审限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承办法官办理诉讼程序变更以及审限扣除、中止、延长的审批手续时,应填写《诉讼程序变更审批表》、《审限变更审批表》,并附入卷宗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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