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校读记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釋文校讀記
郭永秉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我們前不久曾寫了一篇小文,討論了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中的一些遺留問題。最近抽出一些時間,把《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中的《二年律令》新釋文與圖版進行了一次比較仔細的核對。我們不嫌細煩,把閲讀過程中記下來的一些不很成熟的意見按照此書所排的簡序逐寫出,供研究者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爲了行文簡便起見,我們將《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稱為“《二年》”,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稱爲“原書”(為與《二年》的“紅外綫圖版”區別,將此書圖版稱爲“原圖版”)。
1.《二年》939號簡:“要(腰)斬,以勻(徇)。”原書釋文同。此簡“以”字以下折斷,“以”下一字殘泐較嚴重。不過從原圖版看,在“勻”的左下角還有一道非常清晰的不可能屬於“勻”的橫筆(在紅外綫圖版上也可以看得出來,但不如原圖版清晰),所以此字釋“勻”很可能不正確,我認爲應該釋為“均”。“勻”與“徇”古無相通之例,“均”與“徇”相通之例,可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第79頁。
2.《二年》11052號簡“搴(塞)門”,注[]已引周波“搴”字實本為“塞”字的意見(111頁)。從兩種圖版看,周說顯然是正確的,《二年》仍從整理本釋文,是不可信的。即便認爲此字本確作“搴”,也應該寫作“搴〈塞〉門”,原書誤同。
3.《二年》11565號簡“胅體”,注[]云:“胅,從圖版和紅外綫影像看,僅存右半,左半不清。估計整理小組是根據《賊律》二七號簡‘胅體’之‘’釋出。”(116頁)從圖版看,雖然所謂“”字左半略微模糊,但從此字佔簡面大小及書寫位置看,左半其實沒有也根本容不下“肉”旁,所以此字當即“失”字。“失”下一字左半从“肉”,不从“骨”(此字亦見《二年律令》475號簡等),原書誤同。
4.《二年》11566號簡“盜發塚”,按所謂“塚”字本作“冢”,原書不誤。此字亦見於《奏讞書》190號簡,原書釋“家”,《二年》已正確釋為“冢”(374頁)。
5.《二年》12076號簡“弗索”之“索”,原作从“宀”从“索”之字,此字《二年律令》多見,原書與《二年》皆多誤為“索”字,如154號簡、460號簡等,也有少量是釋對的,如《二年》264號簡(198頁)。
6.《二年》152155號簡“皆以取購賞者坐臧(贓)為盜”之“賞”,從原圖版和紅外綫圖版都可以看出本是从“旨”的“嘗”字。當釋寫作“嘗(賞)”。
7.《二年》155161號簡“入奴婢縣官,[]官購之”,注[]云:“又,《二年律令》多稱‘縣官’,推知本簡‘縣’下脫重文號,應補一‘縣’字。”這種說法並不準確,從紅外綫圖版看,“縣”字右側的竹簡略殘,簡文上下的“奴婢”、“縣”、“購”等字皆損去右側部分筆畫,很有可能“縣”下的重文號本來是有的,不應將竹簡的殘損造成的重文號缺失說成“脫重文號”;當然,按照《二年》釋文的體例,簡文作這樣的釋寫還是可以的。
8.《二年》157168號簡“為謀(媒)者智(知)其情”,原書同(原書在“者”字下施逗號)。原圖版用為“媒”之字不清晰;但從紅外綫圖版看,此字左半的“女”旁雖然損去小半,但還是極爲明顯的,《二年》仍從原書釋為“謀”,不可信。
9.《二年》181225號簡倒數四字“皆如□□”,原書將本簡倒數第二字釋為“關”,從紅外綫圖版看,應是可信的,《二年》缺釋,似乎過於審慎。
10.《二年》183229號簡“釋新成”、“釋駕新成”,原書同。原圖版用為“釋”的兩字,左半
部分都很不清楚;但從紅外綫圖版看,此字很清楚是“繹”字。用“繹”為“釋”,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甲種13號簡背“乃繹(釋)髮西北面坐”等。附帶說,秦漢簡中多用“擇”、“澤”、“繹”等字為“釋”,卻不用“釋”字,《秦漢魏晉篆隷字形表》74陂怎么读頁“釋”字下代表秦代跟西漢的第一格、第二格中一個例子都沒有,也反映了當時的用字實際情況。
11.《二年》189247號簡“修波(陂)堤”,原書同。原圖版用為“堤”之字很不清楚,但從紅外綫圖版看,此字左半顯然从“阜”旁,所以應釋爲“隄”字。《說文·卷十四·阜部》:“隄,唐(小徐本作“塘”)也。”段玉裁《注》:“窊者為池為唐,障其外者為陂為隄。”因此“隄”是“陂隄”之“隄”的本字,《二年》仍從原書釋“堤”,誤。
12.《二年》192251號簡“穿穽”兩見,原書同。從兩種圖版看,“穽”應釋為“宑”,括注“穽”。
13.《二年》196260號簡“奪之死〈列〉”、“死〈列〉長”,原書逕釋“奪之列”、“列長”,從圖版看,原書的意見顯然是正確的,此字左半所从,並非“死”所从的“歺”旁,而是“列”所从的“”旁,這一點在《二年》10128號簡注[]中已經辨析得非常清楚,而且也已經提到了本簡的“列”字,不知此處何以致誤。
14.《二年》207195號簡“孝〈季〉父”兩見,原書同。從原圖版看,所謂“孝”字,本作,上半所从顯然並不是“老”字,而是“禾”旁(參看《二年律令》214號、412號簡“委”字所从“禾”的寫法)。確切無疑的“孝”字,《二年律令》多見,如35號、36號、38號等,皆寫作,與此字區別明顯。因此簡文當逕釋“季父”。
15.《二年》209286號簡“有疾病者收食”,原書釋為“(?)”,《二年》云“不識”。按此字所在竹簡左半有殘損,上下簡文 “病”、“者”二字皆左半略殘,考慮到這一點,字其實並不難認,應該就是“匄”字,其寫法跟馬王堆帛書《戰國縱橫家書》242行“屈匄”的“匄”()字相同。“乞”、“行乞”是“匄”字的常訓,“匄者”即乞丐之人,與古書多見的“乞者”(見《韓詩外傳》卷八、《淮南子·說山》、《鹽鉄論·孝養》等)同義。
16.《二年》222325號簡“吏以□比定其年”,原書同。原圖版缺釋之字略微殘損,但上部的“竹”清晰可辨,“竹”下的兩道橫筆也很清楚,結合文義看,此字一定是“等”字。“等比”一詞屢見兩漢書,是同輩之義,如《漢書·元后傳》:“子莽幼孤,不及等比。”簡文的意思是說,如果小孩不能自己申報年齡,又沒有父母、同產為其申報,官員當以與其同輩的小孩相較確定他的年齡。《二年律令》503號簡也有“等比”,但簡上部殘,不知是否與此處“等比”
同義。
17.《二年》222328號簡“並封”兩見,從圖版看“並”字為“并”字的誤釋,原書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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